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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十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零五年 十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經常性提供宣傳服務的商號,應繳納上月份所徵收之稅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 至十五日 職業稅 -僱主應透過M/B式憑單,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北區或仔接待中心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七,八及九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北區或仔接待中心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北區或仔接待中心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二十五) 至二十日 印花稅 -保險公司應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之條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壽保險單之印花稅)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五條內所指之場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繳納與上年度收益有關職業稅應繳稅款及結算稅款間之差額。(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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