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呼籲參選組別依法進行競選活動


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75條規定:“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基於此,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所有直選和間選的參選組別,可自2005年9月10日零時開始正式開展包括宣傳在內的各項競選活動。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謹此呼籲各參選組別應遵守法律規定及按獲編配的場地和時段進行競選宣傳活動,而在進行活動時應避免對市民造成滋擾,其中尤須注意保持環境清潔,控制宣傳聲浪,遵守交通秩序;同時更呼籲各參選組別以理性平和的態度各抒己見,營造出良好、和諧的競選氣氛。各參選組別的合作與支持,將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展現文明、守法的形象。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