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9)日完成討論「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有關法規將在公布後翌日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有必要對規範退休基金會組成的45/98/M號法令進行修訂。 根據該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是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受行政長官監督。退休基金會的職責為(一)管理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退休及撫卹制度;(二)管理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人員的公積金制度;(三)運用和管理與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執行有關的資源;(四)研究及建議上述兩制度所需要的措施;(五)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決議,並獲監管實體確認後,退休基金會可聘請管理公司,以便將其財務運用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交由這些管理公司負責;在相同的條件下,退休基金會可設立或參與設立財務運用的管理公司。 退休基金會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會、監察委員會組成。行政管理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免的五至七名管理人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諮詢會由十一人組成,成員包括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監察委員會主席、金融管理局主席、行政暨公職局局長、財政局局長、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及兩名在經濟、財政、保險領域有經驗和公認傑出的人士;監察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免的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 因應新職能的增加,退休基金會的附屬單位有所改變,將設立兩個廳級部門,包括退休及撫卹制度廳(下設退休及撫卹制度員輔助處、財務資源管理處)、公積金制度廳(下設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公積金供款管理處);此外,還有兩個直屬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兩個處級部門,包括組織及資訊處、行政財政處。 行政法規並訂定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廳、處的職責,以及人員制度、財產和財政管理制度;在行政法規生效後,退休基金會的人員編制將由62人增至98人,原任用的人員,按其原有的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和職階轉入行政法規核准的人員編制,至於編制外人員的狀況將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