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28條的規定,無論直選或間選,提名委員會應最遲在8月6日下午六時或以前透過書面文件通知行政暨公職局,並同時附同下列文件以確認本身的合法存在。 要求確認參加直選的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所須提交的文件 一、 由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的文件,其內指明提名委員會擬於競選活動期間內使用的中文名稱、葡文名稱、中文簡稱、葡文簡稱。 二、 由最少三百、最多五百名自然人選民按身份證上的簽名式樣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名單。名單內的自然人選民不得是任何其它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名單的每一頁須清楚標示提名委員會的名稱、簡稱及/或標誌等識別資料。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必須是提名委員會其一員。 三、 提名委員會的標誌,最少提交一個黑白標誌樣本;如果提名委員會擬於競選活動期間內使用彩色的標誌,亦應提交彩色的標誌的樣本。提名委員會除了提交印刷樣板外,還可提供電腦檔案。 四、 政綱。如果提名委員會要求確認合法存在的同時不提交政綱,則最遲可於8月11日提交。 要求確認參加間選的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所須提交的文件 一、 由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的文件,其內指明提名委員會擬於競選活動期間內使用的中文名稱、葡文名稱、中文簡稱、葡文簡稱。 二、 由所屬的選舉組別內不少於百分之廿五的已登記的法人選民的代表人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名單。組成間選提名委員會名單的每一頁須清楚標示提名委員會的名稱、簡稱及/或標誌等識別資料。 三、 簽署間選提名委員會名單的每一個法人選民的代表人須具備由有關法人選民按本身章程的規定由領導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人聲明書》,以證明其身份。即間選的提名委員會須提交相當於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法人選民數目的《指定代表人聲明書》。 四、 所有簽署上指《指定代表人聲明書》的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五、 間選的提名委員會須提交身份證明局為立法會間選效力而向提名委員會各成員簽發的證明,其數目應相等於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法人選民的數目。 六、 提名委員會的標誌,最少提交一個黑白標誌樣本;如果提名委員會擬於競選活動期間內使用彩色的標誌,亦應提交彩色的標誌的樣本。提名委員會除了提交印刷樣板外,還可提供電腦檔案。 七、 政綱。如果提名委員會要求確認合法存在的同時不提交政綱,則最遲可於8月11日提交。 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期限是2005年8月11日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29條的規定,候選名單和政綱應最遲在8月11日下午六時或以前提予行政暨公職局。已被確認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員會可由提名委員會受託人簽署並提交一份候選名單,其內按次序列明各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並同時附同下列文件: 一、 提名委員會被確認合法存在的證明文件(由行政暨公職局簽發)。 二、 直選的候選名單最少四人、最多十二人;間選的候選名單應相等於相應的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 三、 一份由候選名單內所有候選人共同聲明接受提名的聲明書。 四、 政綱。如果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的同時不提交政綱,則最遲可於8月11日提交。 五、 候選名單內各候選人的藍底彩照各兩張(一為3R,另一為證件相),公職局歡迎附同數碼照片的電腦檔案。 六、 各候選人的履歷。 提出候選名單的程序中所要求的所有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公職局延長辦公時間方便各界辦理選舉程序內的各項手續
為方便社會各界辦理選舉程序內的各項手續,行政暨公職局本週延長辦公時間:8月1日(星期一)至8月6日(星期六),每日早上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不休息。辦公時間內,仍未領取《選民證》的自然人選民,亦可親臨選民登記的服務櫃檯領證。
行政暨公職局呼籲所有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的提名委員會,應盡早就確認本身的合法存在依法作出通知,並盡量避免在最後期限屆滿時才辦理相關手續,以免沒有足夠時間就發現的問題作出倘必要的糾正。 如有查詢,可致電該局熱線9871704, 98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