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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公報刊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的三份豁免許可


於今天(2007年12月5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上,公佈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的三份豁免許可。 該三份許可公佈後,公私營機構在許可訂定的範圍內處理“工作人員的報酬、給付及福利資料” 、 “工作人員及服務提供者的行政管理資料” 及 “非牟利法人會費的收取及會員或成員的聯絡資料”,無需根據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如進行對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應在處理開始起八日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當中所指的“自動化處理”,一般是指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處理個人資料。同一條第二款也規定,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基於快速、經濟及有效的原則,該辦公室可以許可對特定種類資料處理簡化或豁免通知。 作為協調法律執行工作的公共當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正分階段逐步推行相關的工作。 這次公佈該三份許可,目的是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滿足社會日常運作需要,在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進行特定種類的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時,豁免其履行通知的義務,減少雙方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及節省資源;同時,有關的許可也可以作為公私營機構在進行該等個人資料處理時,作處理方式、程度等方面的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該等許可時,考慮到大多數機構日常運作的一般需要,認為在許可訂定的範圍內依法處理個人資料,即使是以自動化方式進行,也不會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構成影響。該三份許可針對的個人資料的處理分別是 “工作人員的報酬、給付及福利資料的處理” 、 “工作人員及服務提供者的行政管理資料的處理” 及 “非牟利法人會費的收取及會員或成員的聯絡資料的處理” ,涉及的是公私營機構對員工及服務提供者個人資料的處理,及社團、基金會等非牟利法人對會員個人資料的處理。各個許可內分別詳細列明了處理資料的目的、當事人的類別、所處理資料的種類、資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類別。
如各公私營機構對上述資料處理的目的、種類、保存期限,以及接收者類別等沒有超出該等許可所指的範圍,則獲豁免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許可所指的範圍,但相關資料處理是以人手方式進行,機構也不需作出通知;反之,若超出許可所指範圍的處理是用自動化方式進行,則應盡快向該辦公室作出通知。例如,機構收集員工的健康證明、身份證副本等,不在許可列明的範圍內,如只以紙張形式儲存及處理,則不屬自動化處理,不需作出通知;如以掃瞄方式取得電子檔作保存及處理,則屬自動化處理,需作出通知。 作出通知時應填寫該辦公室的《個人資料處理的通知或許可申請專用表格》,費用全免。有關表格可向該辦公室索取或於該辦公室網站(http://www.gpdp.gov.mo)下載。
現時,該辦公室正草擬四份同類型許可,涉及“收支憑證及與顧客、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聯絡資料的處理”,“教育機構對學生資料的處理”,“圖書館及檔案室對使用者資料的處理”,“對進出物業人士資料的登記及處理”。請有進行相關自動化處理的機構留意該辦公室的公佈。
另外,該辦公室於2007年9月20日公佈了《關於工作場所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僱主對僱員活動監察的指引》,並指出若機構有以自動化方式進行電話、電郵、瀏覽互聯網及攝錄監察,應按照法律規定作出通知。該辦公室呼籲未作出通知的機構盡快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以免構成行政違法及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