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經濟困難人士在訴訟開始前及過程中均可申請司法援助;同時,司法援助具社會公益性質,故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法院履行公設代理人職務的行為本身屬於為公義而負起的一種社會責任,其服務水平並非取決於服務費的多寡。 對於立法議員容永恩就司法援助的書面質詢,陳麗敏經徵詢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法務局意見後在回覆中表示,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近3年受理的司法援助個案數據為:2004年承前未結案和收案共422宗,結案341宗;2005年承前未結案和收案共350宗,結案278宗;2006年(至7月31日)承前未結案和收案共228宗,結案166宗。 根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本身預算中的開支項目「在司法援助範圍中法院之代理人服務費及其開支之支付」經修改後的預算,2004年為澳門幣100萬元,2005及2006年均為澳門幣150萬元,這顯示近3年來特區政府在司法援助方面所投放的財政資源不斷增加,但當年實際支出數額略為少於預算數額。 陳麗敏指出,有關法例規範了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法院作為公設代理人時提供服務的收費表,訂明各類服務費上下限額,以便法官確定具體的服務費金額。 具體而言,收費表主要以訴訟程序的性質及某些特定訴訟行為作為劃分標準,將可收取服務費的種類劃分成11類,並因應需要,在某些類別中再作更詳細的劃分。屬最低收費類別(不可歸責在法院之代理人之押後),律師可收取的服務費上下限額為澳門幣200元至500元,而屬最高收費類別(民事宣告訴訟程序),則服務費上下限額為澳門幣1200元至7500元。至於實習律師可收取的服務費,為律師的三分之二;法律代辦可收取的服務費,為律師的三分之二或五分之一,視乎其屬單獨參與訴訟或在訴訟中協助律師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