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根據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選舉法》第10條第2項及第6項之規定,議決及通過第2/CEAL/2005號指引,內容如下:
1. 隨著提交提名委員會期間之開始,合條件參與立法會選舉之直選及間選名單將陸續確定,各候選名單及候選人亦將逐步開展各項籌備工作。
2.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提醒所有候選人及其輔助人員遵守現行法律之規定,尤其是在法定宣傳期(九月十日至九月二十三日)之前應遵守之法律規範。
3. 由於《選舉法》在第75條明確定出宣傳期,故在該期間以外,尤其在該期間之前,以任何形式進行之選舉宣傳活動皆與《選舉法》有抵觸。
4. 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法吸引選民,影響或決定其投票之意向之任何行為(例如宣讀或派發參選政綱,派發任何與參選有關之宣傳品或物品,或在不符合《選舉法》規定之情況下舉行示威及集會等),只能在法定宣傳期內作出,所有在該期間以外作出之宣傳行為,皆為濫用及超越法律所定之範圍,引致在各候選人之間產生一種不平等之情況,違反平等對待及機會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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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第十三次會議上通過及適時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