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近日收到很多巿民來電,查詢有關年滿十六歲持“單程証”來澳定居人士在辦理“居留許可”時須遞交原居地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定,現本局重申此規定及作補充說明:上述規定是指凡持有由內地機關於8月1日起簽發(即“單程証”上之簽發日期)之“單程証”且於簽發當日已年滿十六歲之申請人,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手續時,必須遞交由內地有權限機關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倘若申請人所持之“單程証”是於8月1日之前所簽發,則無需遞交該刑事紀錄證明。有關詳情,可致電725488或前往位於友誼大馬路友誼巷之新八佰伴側的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詢問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