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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補充說明


特區政府就本澳的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研究,已於本月一日正式發佈了《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開始進行廣泛和公開的諮詢工作,收集各界的意見。 至今為止,經已陸續收到部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兩點市民大眾比較關心的問題須作補充說明,以利各界對建議方案作更深入的討論。 首先,有疑問指出,建議的社會保障基金覆蓋範圍是否只是包括22歲或以上的本澳永久居民,對於那些在22歲前已投入社會工作的本地受僱者是否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基金制度以外。對此問題,在諮詢文本中的建議是“將社保的參加者資格擴展到本澳所有22歲以上的永久居民”,其含意是現有社會保障基金的合資格參加者會繼續屬於覆蓋範圍之內,即不足22歲的受僱人士仍然按原有規定,僱主僱員都必需參與供款。同時,建議在新制度推行後,所有22歲或以上的本澳非受僱永久居民,包括家庭主婦等,亦將可選擇自願加入社會保障制度。
其次,有部份市民擔心訂定標準供款期為30年會影響現有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人和現時養老金領取人士的權益。關於這點,在諮詢文本摘要版第9頁的“對供款年期的調整”一節中已考慮到過渡性規定和作了相關說明。簡單而言,現有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人只要繼續供款到65歲且滿足最少供款5年的要求,則不論其65歲時的實際供款年期多少,均可收取全份養老金。
舉例說,一位現年55歲,已供款5年的社保現有參加者,雖然繼續供款至65歲只有15年供款紀錄,但按過渡規定,到65歲時仍可以收取全份養老金。如此類推。
現時正在領取養老金的人士權益保持不變,繼續收取全份養老金。
至於在新制推行後才加入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人,其標準供款年期為30年(360個月),其可得養老金金額與其實際供款年期掛鉤,按比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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