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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今(5)日刊登第30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以配合“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從政策決策層次,統籌協調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及確立執行計劃。
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負責:1)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2) 制定有關落實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各階段的計劃,並監察其執行。
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暨公職局局長、行政暨公職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財政局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表一名、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名。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和行政現代化廳廳長分別擔任委員會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委員會最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如會議討論的事宜涉及其他施政領域,相關的司長需協助主席主持會議。
另外,今日政府公報亦刊登了第30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執行及跟進《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而在各公共部門及機構設立工作小組的規則。 批示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根據有關批示,37個公共部門及機構應設立工作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公共部門或機構一名領導人員,並由其擔任協調員;由部門指派的一名副協調員、各負責相關工作項目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以及具備貫徹目標所需的專業資格的人員。而19個不設立工作小組的公共部門及機構,則須指派一名或多名負責人以統籌及跟進《路線圖》。
公共部門及機構在跟進《路線圖》的工作時,由所屬監督實體協調,並由行政暨公職局協助。工作小組的協調員或負責人,應於每季度末將能清晰顯示相關工作進度的數據及其他資料輸入行政暨公職局特設的電腦程式內,以便行政暨公職局研究及分析《路線圖》的改善工作,並向監督實體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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