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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進《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組就《道路交通法》與《道路法典》有關對交通違例罰單的處理作出解釋


就《道路交通法》(下稱“新法”)與《道路法典》(下稱“舊法”)有關對交通違例罰單的不同處理,作如下的解釋: 對於不同罰單的處理,基本遵循的原則是“舊罰單用舊制度,新罰單用新制度,新舊罰單不掛鈎,舊罰單不影響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車輛注冊和駕駛執照續期。” 自新法10月1日生效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超載、行人違例橫過馬路等,因不構成新法第88條至第94條所指的犯罪,例如遺棄受害人、逃避責任、醉酒駕駛等,也不構成新法第95條至第109條所指的輕微違反,例如無牌駕駛、超速、衝紅燈、逆駛、不適當地點掉頭或倒車、不讓行人先行等,故均被視為行政違法行為,并將依新法的行政處罰程序處理,即觸犯道路法例的行政違法者,如不清繳其行政罰款,則按新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不得繳納其擁有的違例車輛的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以其名義為其他車輛註冊及辦理駕駛執照的續期。
上述是新法對不繳清罰單的處理方式,以及不繳清新罰單引致的後果,而新法生效後帶下來的舊罰單,則不按上指方式處理,而是按舊法的程序處理。換言之,新法生效前產生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上述新法所訂的行政罰款追討程序并不掛鈎。例如,同時持有新舊罰單之人士,只要其按時繳清新罰單,則仍可以為其車輛繳納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以其名義為其他車輛注冊及辦理駕駛執照的續期。對於其舊罰單,專責部門會按舊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觸犯新法的行政違法者,如自接獲有關罰單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自願繳付行政罰款,按新法第137條第1款的規定可獲三分之一的豁免。 跟進《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組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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