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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書面質詢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有關《公共地方總規章》效力的書面質詢。 經徵詢法務局和民政總署意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回覆中指出,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三章明確規定了宣告行政法規違法的司法程序,即只有在三個具體個案中任何法院裁定有關行政法規違法後,方可提起對該行政法規提出爭議的訴訟程序,而且只有在此種訴訟程序中將有關行政法規宣告違法時,方產生普遍約束力。因此,現行政法院就相關案件作出的判決僅對涉案的具體稅務執行程序產生效力。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15/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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