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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持續檢討處理勞動申訴個案機制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指出,該局現時有一個完整和有系統的機制處理勞動性質的申訴個案,並會持續檢討和完善有關機制。 孫家雄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有關《勞動訴訟法典》生效後的訴訟個案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勞工督察除了嚴格遵守在八個月內完成調查取證的工作指引外,並須定期就每宗個案的進度提交報告書;同時,亦制定了接受報告書的上級對報告書發表意見的期限、個案的自願更正違例的期限及完結所有程序的期限,藉以規範處理個案的時間,力求避免出現延誤。勞工局也為此開發了電腦應用系統,以便可更科學化、更有效和更便捷地監察個案的處理進度。 他表示,在現行《勞動訴訟法典》生效前兩年,即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勞工事務局就勞動性質的申訴而開立的個案共有2,855宗;而自2003年10月1日現行《勞動訴訟法典》生效至2005年12月31日止,開立的勞動性質的申訴個案共有2,317宗,其中個案處理時間超出一年半的有57宗。就上述兩個期間的立案宗數比較,在現行《勞動訴訟法典》生效後的立案數目少了538宗,減幅達18.8%。 孫家雄補充,根據現行《勞動訴訟法典》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如檢察院發現並無違法行為、輕微違反訴權已消滅,或有事實證實嫌疑人無須承擔輕微違反的責任,則檢察院不提出控訴,但須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以及第五款“即使檢察院不提出控訴,有關程序仍可繼續進行,以便審理在第一百零二條所定期間內提出的民事請求”的規定,已對輕微違反訴權失效個案提出民事請求作出規範,而對於輕微違反訴權時效屆滿的個案,倘證實是因該局人員延誤處理所導致,除了對相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外,還會承擔責任,協助有關人士追討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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