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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積極跟進《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修訂工作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表示,為配合澳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區政府一直積極跟進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 就議員高天賜有關修訂《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書面質詢,孫家雄回覆表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上述所指之協調組織即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下簡稱“社協”),特區的所有勞動政策,以及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均需要諮詢社協的意見。 回覆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嚴格遵守上述的規定,並貫徹國際勞工組織提倡的三方協商的精神。在2002年及2003年,特區政府向社協引介《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修訂法案(下簡稱 “法案”)的第一次諮詢稿。鑑於法案的條文眾多且涉及面廣,並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因此,特區政府向社協的勞資雙方代表作出了詳盡的說明和解釋,而法案在社協內進行了跨年度的長時間討論。 在完成法案第一次諮詢稿的引介工作後,特區政府通過社協向勞資團體展開了廣泛徵詢。就勞資雙方對條文各自提出的不同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整理工作,並在深入考慮各方的權益和作出平衡後,完成了對法案第一次諮詢稿的修訂工作。2005年,特區政府向社協引介法案的第二次諮詢稿,同時再次透過社協徵集勞資雙方的意見。在諮詢期間,亦有不同的社會團體及市民直接向特區政府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而有關諮詢工作已在2006年2月底結束。 特區政府經過深入分析和研究社會各界對法案第二次諮詢稿提出的意見後,以持平及公正的態度進行了最後的細修,並於8月將該法案的最後修訂文本送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大會討論,緊隨後便會送行政會及立法會審議。 至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現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共有35個,而該35個公約均已通過行政長官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佈適用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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