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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行政會討論了《道路交通法》草案,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議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駛駕者,並提出司機及前座乘客必須配戴安全帶等措施。該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建議於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18)日表示,現行《道路法典》在93年公布實施至今已超過13年,隨著社會發展,澳門道路狀況不斷改變,有必要對有關法典進行修訂,以回應廣大市民的訴求。 他指出,有關部門就修訂《道路法典》在2005年6月及9月進行了兩次諮詢,期間有49個團體參與,共收到96份意見書。經聽取意見及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例,並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當局提出了《道路交通法》草案。 該草案的立法原則是:(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二)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及加強監管;(三)提高執法效率;(四)便民及配合澳門社會發展。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草案建議輕型車輛駕駛員及前座乘客必須配戴安全帶、禁止在駕車時使用手提電話(免提裝置除外)、禁止持摩托車駕駛執照不足一年者運載乘客、考取輕型摩托車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由16歲提高至18歲等。 在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方面,建議增加對無牌駕駛、醉酒駕駛、衝紅燈及逆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加重罰金、停牌、吊銷駕駛執照等,當中屢犯無牌駕駛者可處徒刑;此外,非法提供服務的「白牌車」三年內兩被揭發,有關車輛將予充公。 草案建議將大部分輕微違反個案視作行政違法,減少送交法院審理的程序,令法院有更多時間處理相對嚴重的案件,並建議採用掛號信形式寄出罰款通知書,不清繳罰款者將不能繳納行車稅,駕駛執照亦不予續期,以提高執法效率。 草案又建議未與特區駕駛執照互惠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可通過特別考試在澳門駕駛;容許在澳門合法逗留的非澳門居民考取駕駛執照;為方便市民,建議行車時需帶備的登記摺和車契可以鑑證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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