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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重視及致力於個人資料保護


當局就立法議員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及成立社團登記的書面質詢予以回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議員高天賜的質詢時表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正制定「關於工作場所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該指引性原則公佈後,公共及私營機構須依指引制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她指出,政府會謹慎處理錄像監視器所收錄的影像,並依法保護私隱和完全遵守個人資料的用途原則。現時在本澳各邊境站設置的錄像監視器旨在發揮預防功能,並僅用於在紀律效力上當嫌疑人提出要求,例如嫌疑人要求並獲司法當局批准在法院上翻看所錄的影像。另外,為著保安範疇部門的設施及設備的安全,也有需要設置一些錄像監視設備作實時監視,而這些設備只用作輔助負責看守或保護之人員,以便利其工作。警方在調查室設有錄像監視設備,主要用於保護使用者及負責人員的合法性。 回覆中亦提及,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認為其權利受侵犯,且有關事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內容時,有關人員依法有權循行政及司法途徑提出申訴,包括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出告訴,以保障其權利。如工作人員在提出申訴後受迫害或遭解僱,則該人員可因上級對其作出侵害權利的不公正及不合法的任何行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關規定投訴上級。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亦加強了澳門公共行政系統內以特定期限合同受聘人員的保障。根據規定,只有當該等人員獲給予「不滿意」評語時方能被即時終止職務;同時,如工作人員獲給予「優異」或「十分滿意」的評語時,則合同須獲續期,但具適當理由證明對部門工作顯然無需要者除外。如工作人員遭違法解僱,可藉行政申訴及司法上訴等機制維護自身權益。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回覆議員陳明金的質詢時指出,現時擬成立社團的人士,在向該局申領一份沒有與已登記社團的名稱相同或相近證明書時,須提交相關章程草案,目的在於當事人應清楚了解成立社團的重要事項,如擬成立社團的名稱及章程要符合真實性的原則,不能與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相抵觸,社團的宗旨須與名稱相符等。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章程草案,該局會就其是否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出意見,旨在於擬成立的社團進行成立公證程序前,若發現章程草案有不符合法律規定、遺漏或錯誤的地方,能及時作出更正。否則在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才發現出錯,當事人須對錯誤之處作出更正,重新作公證及刊登,甚至會引致檢察院的介入,這將增加當事人的行政成本。如當事人不提交章程草案,該局不會強制其提交,但會在附註中說明沒有提交章程草案,該局不能提供意見,供公證員參考。 黎英杰強調,社團登記與商業登記的制度不同,所依據的法律亦不同,該局將盡可能在現有的基礎上簡化行政程序,方便市民。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
編號27/III/ 2007、392/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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