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討論了「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法律草案,針對現行感化和教育違法未成年人的65/99/M法令進行修改,建議加入警方警誡、社會服務令、感化令等措施。該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建議在公佈後滿180日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14)日表示,據社會統計資料,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多發生在12至16歲之間,因此,法務局在2002年啟動對65/99/M法令的研究,認為有關法令有修改的必要,特別是完善當中的教育制度,以便更有效協助違法的青少年改過自新,以達至重返社會的目的。 唐志堅指出,政府在修訂法令時,遵循了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的原則和規定,參考了其他國家和鄰近地區在這方面的經驗,並聽取了關注青少年的社團、教育機構和社會人士的意見。 為達至教育、治療和矯治的目的,草案建議在原有法令中對違法青少年實施的5種措施增至8種,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收容。 此外,行政會亦就修訂「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及「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兩份行政法規進行討論,提高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的免費教育津貼和補充服務費(雜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