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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國內地旅行證件(護照及通行證)入/出境本澳的新措施


為了更有效地對出入境進行管理及使持內地旅行證件入境本澳的旅客能明確知悉獲准在澳的逗留期限,現本局將於2007年9月24日開始對下述中國內地證件執行下列措施: (一) 護照(含中國台灣護照):
內地旅客持護照入/出境本澳,各邊境站會蓋入/出境印章並注明逗留期限於護照內,並免除旅客填寫入出境申報表。 (二) 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証(因公通行證):
(a) 內附有駐澳或赴澳工作簽注,因其等在澳的逗留已有適當之規範,故維持不蓋入出境印章措施。 (b)其餘各類簽注,適用第(三)條第(c)項之措施。 (三) 往來港澳通行証(因私通行證):
(a) 內附有逗留(D)簽注及已在本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及取得相關之『逗留許可(勞工咭及綠印)』的通行證,亦維持不蓋入出境印章。
若未經辦理相關之『逗留許可』,適用本條第(c)項之措施。 (b) 內附有3個月多次探親(T)簽注,在首次入境時蓋入境章並注明逗留期限,於該期限內出入境澳門無須再蓋入出境印章。 (c) 其餘各類簽注,於出入境本澳時均須蓋入出境印章,並注明逗留期限。 (四) 無赴澳簽注而只有赴港簽注的因公或因私通行證,若符合入境條件者,適用第(三)條第(c)項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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