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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敏闡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法案之修改建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二)日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 她在會後被傳媒問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法案的修訂進度時表示,特區政府經重新反覆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再次徵詢行政會後,在會上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 陳麗敏指出,公積金制度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現時沒有退休保障的人員設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使公務人員日後離職/退休有一定的保障,而與此相關及在這個範圍內的問題,已盡量提出了解決方案。特區政府正積極與立法會配合,使法案能盡快獲得通過,讓超過6000名現時沒有退休保障的人員可於明年一月一日起能獲退休或離職保障。 法案通過後至正式實施的期間內,特區政府將有大量準備工作,包括對新制度的宣傳工作和諮詢服務,尤其是對投資計劃的解釋及使公務人員完全了解新制度的保障。 有關建議如下:1. 於法律生效日(2007年1月1日)仍在職的1至4級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將按現時適用於他們的第25/96/M號法令的規定計得的金錢補償存於一“特別帳戶”內,並允許其投資。有關服務時間將自入職日起計至加入公積金日止,並以加入公積金制度前一日的每月報酬為計算金錢補償的基礎。 當這些人員離開公職時,如符合第25/96/M號法令所訂定的其中一項條件(即因年齡限制、喪失工作能力或其散位合同不獲行政當局續期而終止向行政當局提供服務),則可取得該帳戶在結算日的結餘。 另外,建議把職程中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240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等同於工人及助理人員。 2.為鼓勵現時不適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員加入新公積金制度,建議如該等人員於法律生效日仍在職,且自生效日起180日內加入公積金制度,將參照第25/96/M號法令所訂定的計算方式,獲給予一筆特別供款,其服務時間的計算將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計至本法律生效日止;如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才加入公職,則自入職日起計 (這建議方案不適用於選擇了不加入或自動放棄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的人員) 。 同樣,上述特別供款將存於一“特別帳戶”內,當離開公職時,如符合上述第25/96/M號法令所訂定的其中一個條件,可取得該帳戶在結算日的結餘。 3. 考慮到年長公務人員加入新公積金制度後至達年齡上限的供款時間不會太長,故此建議,如於明年加入公積金制度時年滿60歲,不論供款時間的長短,如非基於紀律程序或工作表現評核的結果而註銷登記,均可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100%的權益歸屬。 4. 在彰顯評核制度的獎罰作用及公務人員的利益之間作出平衡,調整為因評核導致離職可取得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在結算日的結餘中按附表一所定比率計得的款額的一半。 5. 為確保供款人在取得充分的訊息的條件下,作出投資決定,將加強供款人取得訊息的權利,建議供款人有權每年至少一次收取有關“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結餘的資訊,尤其是有關已作出的供款及回報的資訊。 另外,亦規定“退休基金會應根據所獲得的全部資料向供款人提供有關不同投資選擇的適當資訊,尤其是有關回報率及風險程度的資訊”。 6. 定期調整投資項目。原法案允許供款人自行投資,並可於退休基金會每年指定期限內轉換投資選擇。為了保障供款人,修改方案建議如供款人不作出選擇,其供款將投放於退休基金會提供的投資項目中最低風險的項目。 另外,為確保供款人的利益,將定期對投資項目的表現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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