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合理地運用公共房屋資源,幫助更有需要的家庭解決住屋問題,房屋局會定期核實承租社屋單位的家庭的社會經濟狀況,跟進及關注承租人的變化情況,有需要時會建議修改租賃合同,同時亦會即時處理被舉報的涉嫌違規個案。 一向以來,社屋的租賃受8月8日第69/88/M號法令規範約束。入住後,承租人應於每年一月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載資料;而房屋局亦會依據澳門的社會經濟總體情況,按計劃有序地對五千多個承租戶的家庭資料進行更新,適當處理租戶的變更情況,一旦發現違規個案,會即時作出調查及處理。一方面,因應承租戶每月收入或家庭成員人數的變化對租金作出相應調整,對於已改善了經濟狀況的家庭,會因應其收入來調升租金,但若因遭逢變化面對困境而申報收入減少的家庭則會調低租金;另一方面,當租戶家庭人數增加或減少時,亦會要求租戶調遷至合適的房屋。然而,在上述工作中常遇障礙,例如不願加租或調遷單位,但經過不斷的調解勸喻下,大部份租戶都願意合作,只有某些承租人因拒絕調升租金或調遷單位,才會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首先會將被解除合同的情況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在1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如承租人不作任何解釋或其解釋不合理,才進行解除合同。在15日內完成必要調查後48小時內提交報告書,作出解除合同的最後決定,此一決定及原因會即時通知承租人,以便當事人於30日內自願搬離單位,否則會被強制執行敕遷。 上述法令同時規定,如承租人或其家庭中已登記的任何成員取得、承諾取得或租賃不動產,又或獲批給土地,都會被單方終止合同,並要求其自行退回社屋。當承租戶被發現擁有私人物業,不聽勸喻自行退回所住社屋時,其租賃合同將於合同期限屆滿前2個月被單方終止,承租人則須於合同期滿後3個月搬離單位,如承租人不搬離則進行敕遷。整個程序由終止合同開始至敕遷行動,約需經歷5個月時間。 無論是因解除合同或單方終止合同,過程從一開始當事人已知悉並給予足够時間採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