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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消息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已完成了涉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親屬及其他商人等預審案件第PCI-059-07-2號刑事案件的預審,預審法官已作出起訴批示,起訴下列被告: 1. 嫌犯陳明瑛: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三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1/2003號法律第30條第3款規定和處罰之財產申報配偶不合作罪;
4)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之財產來源不明罪。 2. 嫌犯歐文富,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四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嫌犯歐陳華彩,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六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4. 嫌犯歐榮光: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七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5. 嫌犯何明輝: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八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十七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6. 嫌犯陳東生: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四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四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7. 嫌犯Nolasco da Silva Frederico Marques: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3款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
如上述各嫌犯對起訴批示沒有異議,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把案件移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進行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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