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就立法議員有關打擊毒品及食品安全的書面質詢作出回覆。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回覆議員陳明金及吳在權的質詢時指出,關於在法規中為各項在販毒中常見的物質或產品明確定出「少量」的具體數量,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澳門特區政府一直希望尋求一個較具廣泛共識、平衡各種利弊得失、具操作性的解決方案。 他指出,考慮到第5/91/M號法令生效已十六年,及適用上所出現的問題,未能回應本澳打擊毒品犯罪的實況和需要,特區政府已開展對有關法令的全面修訂工作及即將完成,之後便提上立法程序。 第5/91/M法令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少量即指違法者支配之物質或製劑之總數量不超過個人三日內所需之吸食量」,但每個人因體質及毒癮的深淺不同,其每三日的吸食量不盡相同。同一法令第九條第五款作了彈性規定,「少量之具體數量,是由有權限之實體根據憑經驗制定之規則及自由判斷作出審議」。現時,法院為適用相關法令有關少量販賣罪的規定,在司法見解中就五種在販毒中最常見的物質及產品定出了「少量」的具體數量。 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回覆議員梁玉華的質詢時表示,澳門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採多部門管理模式,參與部門包括民政總署、衛生局、旅遊局、經濟局、海關和消費者委員會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預防食源性疾病的基礎,因此須不斷探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專家亦曾獲邀來澳考察食品監管情況。根據有關專家意見,長遠而言,可考慮設立統一的食品管理機構,並透過修改現行相關法規,把主要相關部門有關食品管理部分職權轉移至該機構,以統籌掌管食物管理事宜,有利消費者的食用安全保障,逐步優化現時來澳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編號187/III/2007、289/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