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非高等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落實第9/2006號法律,即《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有關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及推行十五年免費教育的規定,並考慮到特區政府的財政狀況,特區政府訂定了《教育發展基金制度》行政法規,旨在規範該基金的組織、管理及運作,同時修改了經第19/2006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以便全面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教育發展基金為一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教育暨青年局內運作,並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該基金旨在以無償資助及優惠信貸的方式提供財政援助,用以協助和推動在非高等教育領域內開展的各類具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及活動。
《教育發展基金制度》行政法規對該基金的監督實體、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及運作方式、教育暨青年局所提供的協助、免除費用的制度、銀行帳戶的形式及處罰制度等作出規定。根據該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的監督實體為社會文化司司長;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前者擔任主席一職;教育暨青年局負責向教育發展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援助;教育發展基金在庫房的一間代理銀行開立一個無回報的銀行帳戶,所有收支均透過該帳戶提存;法規訂定了有關處罰制度,該制度適用於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而取得財政援助,以及基於主辦實體的過失而不舉行該基金資助的活動的情況。
教育發展基金“發放財政援助”的制度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該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已在準備中。
本澳自1995/1996學年起推行第一階段傾向性免費教育津貼制度。自2006年頒佈的《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中規定,免費教育在正規教育範圍內實施,即由原來的十年拓展為十五年,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為此,特區政府已於2006年12月28日頒佈第19/2006號行政法規,以追溯發放津貼的形式,於2005/2006學年將免費教育制度延伸至幼兒教育第一和第二年級,即實行十二年免費教育制度;並將免費的範圍由“學費”拓展到“補充服務費以及與報名、就讀及證書等有關的其他費用”,即由“傾向性免費教育”過渡到全面的免費教育。為進一步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特區政府現修改了經第19/2006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首先,自2007/2008學年起,將為期三年的高中教育納入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即在正規教育的所有階段實施該津貼制度,這意味著十五年免費教育的全面落實。
其次,為進一步提升學校的教育教學素質,將幼兒教育、小學教育每班津貼的金額以及初中教育的相應金額分別由$370,200.00(澳門幣三拾柒萬零貳佰元)和$558,450.00(澳門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元),調升到$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和$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高中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金額為$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根據上述修改,預計2007/2008學年免費教育津貼的開支為$1,000,000,000.00(澳門幣拾億元)。
不斷加大教育投入和全面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是特區政府近年持續推行的既定政策。相信教育發展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將進一步協助和推動非高等教育領域展開各類具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及活動;而十五年免費教育的全面落實,則不僅意味著家長的經濟負擔得以進一步減輕,更重要的是,學生完成15年正規教育的保障將得以大大加強,學校的發展也獲得了更有力的支援,非高等教育的優質化有了更堅實的保障。特區政府將進一步完善學校的辦學條件與運作,推進課程和教學的改革與發展,繼續發展小班制,改善師生比和師班比,並向就讀於未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學校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相信上述措施將從整體上提升高等非教育的質素,促進青年一代的全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