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房屋局就經濟房屋輪候排序問題作出說明


就近日有市民反映有關經濟房屋輪候排序之問題,為使公眾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房屋局現說明如下: 由4月12日第13/93/M號法令開始規範了透過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經濟房屋)的分配,不再由承批企業自行銷售經屋予購買者,而必須由房屋局核實資格,從而加強控制出售及杜絕欺詐銷售。其後於1995年6月26日再頒布了第26/95/M號法令,訂定了購買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經濟房屋)之申請程序、順次標準,以及候選人之排名及甄選制度。 因此,從1995年開始以開展競投的方式讓市民申請經屋,申請人遞交申請表,取得申請表上的編號,該編號不等同於「排位」,只是作為日後查詢之用。申請人入表後,經審核資格及經過相關程序,例如公布臨時名單、補交文件及聲明異議等,然後以計分方式作為排序的標準,由此申請人就可得到在確定名單的「排位」;本局會以該序號作為通知申請人到來選擇房屋的依據。 確定名單都會於指定的期限內在房屋局辦事處公開張貼,以及放置於其他指定地點,例如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辦事處以供查閱,申請人亦可於房屋局設置的語音電話及網頁,以其申請表編號查詢有關其於確定名單內之「排位」。 在確定名單內,輪候者分別按其所選的地點及房屋類型在相應隊列中排序。現時共分為3個不同地點(澳門、氹仔、路環)及各4種不同房屋類型(1房1廳到4房1廳)共12條隊列排序。當然不會出現一個申請家團可同時在12條隊列中排序的情況,因不同的家團人數只可選擇相應的房屋間隔,例如1人及2人家團不能選擇3房以上的房屋間隔。 於確定名單公布後,根據可供出售的不同間隔的房屋數量,由電腦系統依據確定名單的排序而列出相同數量排於最前序號的名單,再由電腦直接印出揀樓通知信,電腦系統已設定沒有在確定名單上排序的人士不能獲發通知信。 於發出揀樓信後,電腦系統就會自動將該等序號的申請表轉變為“請於x 月x日到來揀樓”,亦因此,在其後的輪候者序號就會順次向前推進,在電話或網頁上的查詢就會以其最新的「排位」顯示。 輪候者收到揀樓通知信後,依據信上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到來揀樓。於揀樓時必須再遞交最新的家團資料,若有人數變動的,必須中止揀樓程序,重新計分排序,重新計分後的排序只會在原位或向後排,故即使所變動資料有利於分數的增加,例如減少了一名高收入的成員或增加了一名沒有收入的小孩,亦不能使「排位」跳前排列,因此,電腦系統設定的程式并不允許同一房屋間隔的隊列上在重新計分排序後可有跳前插入排序的指令。只有較前序號的申請人因購屋、自行取消競投或因不符合資格被除名,有關序號於輪候名單上消失後,其餘的序號才會依次向前移,即1號排位的家團於競投序列消失後,2號排位的家團才會順次向前推進變為1號排位。 而沒有按照揀樓通知信上指定日期到來的家團,會給予兩天時間的寬限,逾時就會按法例將其自動轉列該房屋地點及間隔的輪候名單末尾。轉列名單末尾的輪候者會再有機會按其新排序獲通知揀樓,若第二次通知仍不到來揀樓,就會被除名。 其中一種有機會被誤會有其他申請人插入隊列的情況,就是對列於競投總名單之報名表會作出不定期之整體抽查,當發現有不符合條件者,例如家團中有成員擁有私人物業,則會知會當事人作出除名處理,如此一來,其「排位」就會在輪候名單上消失,排於其後的輪候者會向前順次推進。但由於被除名的輪候者對該除名的決定具有申訴的權利,其可在指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訴,如申訴得直,被除名輪候者之「排位」會被恢復。 此外,由於現時法例規定競投申請人可申請取消成員,例如一個3人家團選擇了3房1廳的房屋類型,並已在總名單上3房1廳的隊列中排序,當該家團在輪候期間發生成員減少的情況時(如家團成員離世),該家團須重新計分排序,同時,由於人數減少,引致不足以選擇3房1廳的房屋類型,將按其所得分數轉列於同地點2房1廳的房屋類型中輪候,此時原3房1廳隊列及轉列的2房1廳隊列都會因此而出現排序的變動。 為確保排序之公平性,房屋局嚴格監督有關之工序,同時,在整個計分排序以至發信通知揀樓的過程,全部由電腦系統執行,而非由人手處理,每一個必須改變電腦系統內資料的決定,都必須經相關的行政程序進行,同時,處理的個案也可從電腦系統內查出相關的經手者,因此,電腦系統也具一定的監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