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表示,特區政府正計劃設立欠薪墊支基金,進一步保障僱員的合法權益。現時若僱主實體因經濟或財政問題,導致僱員無法獲得產生自勞動關係的債權之清償,則社會保障基金以墊支方式支付部份薪金。 對於立法議員李從正質詢建築業欠薪情況中總承建商的責任問題,勞工局局長孫家雄以書面回覆表示,建築地盤各分判商與其所聘用的僱員間具有勞動關係,故支付工資為分判商的責任。總承建商與各分判商的僱員間並不具勞動關係,總承建商對分判商只有支付判給工程費用的義務,卻沒有為分判商向其僱員支付工資的義務。總承建商與分判商間的權利、義務及需承擔之債權責任等均由商法典及民法典規範,而非由勞工法規管。 然而,為保障工人權益,勞工局在接獲涉及建築地盤的勞資糾紛投訴時,除會開立個案對直接僱主展開調查外,還會即時聯絡總承建商,責成其督促屬下之分判商立即解決有關的勞資糾紛。對於聘有外地僱員的總承建商,勞工局會發出警告信,促使其於限期內協助解決有關糾紛,否則勞工局便會通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如暫時中止該總承建商的一切外地僱員申請之處理程序,從而達致保障工人的勞動權益。 孫家雄指出,現時並無法律依據強制承建商需統一經銀行轉帳發薪,以及為確保如期向僱員支付工資而繳交保證金。然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有明確規定僱主支付工資的期限、地點,以及有關糧單中需載有的基本內容,故此,倘有僱主逾期發薪或不給予糧單,則權益受損的僱員可立即到勞工局投訴。 另外,根據法律,不論僱主實體是否在澳門設立或是否合法成立,只要工作關係是在本地區建立,以及僱員為澳門居民,則有關的工作關係受《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約束和保障,由勞工局監管。同時,若僱員為外地僱員,則根據輸入勞動力的批示規定,其僱主實體必為澳門合法成立的法人或澳門居民,故不會出現無法監管的情況。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224/III/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