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法人選民須最遲於7月29日遞交投票人名單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規定,具投票資格且有意行使投票權的法人選民須最遲在選舉日前第四十五日,即2021年7月29日,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CAEAL31 號表格)及其他相關文件。

每個法人選民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2021年3月8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自然人作為投票人行使投票權。

有意於9.12選舉日行使投票權的法人選民,須於7月29日或之前向選管會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同時還需提交《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效力所發出的證明書,以及簽署上指登記表的法人負責人和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及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之身份證副本。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並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如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投票人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選管會將於8月13日或之前,公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間選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為無效者的名單,名單所載人士可提起聲明異議。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