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在今年上半年共處理了385戶社會房屋承租戶之租金調整個案,超過9成之租戶因經濟情況改變而需作減低或增加租金之調整;而2004年至2006年共跟進了2,143宗租金調整之個案;從個案統計分析,歷年來更新資料的租戶個案是以租金上調所佔比例較大,但租金下調與不變的個案仍佔一定比例,分別為49.72%至28.57%不等。 為了跟進及關注社會房屋的承租人的狀況,房屋局會定期核實承租單位的家團的社會經濟狀況,並在有需要時建議修改租賃合同,一向以來,房屋局都會依據澳門的社會經濟總體情況,按計劃有序地對五千多個社屋租戶,進行家團及收入資料的更新工作,以達到照顧弱勢群體,加強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及更切合社屋租戶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目的。 今年上半年處理之385戶社屋租戶之租金調整個案中,有72戶下調了租金,275上調租金,有38戶之租金則維持不變。 2004年至2007年處理的2,143個個案中,下調租金的租金有781戶,上調的有1,121戶,而租金不變的有241戶。 根據社屋租戶的家團資料統計,截至今年6月22日,家團收入在12月21日第249/98/M號訓令第1條規定的收入限額 (當中1人之每月所得為3,800元)以內的租戶,仍然佔了較大的比例,為91.30%;其他則為超出收入限額50%以內的租戶,佔了5.30%;而超出收入限額50%以外的租戶,則佔了3.40%。 承租社屋的租金計算,都依據12月21日第249/98/M號訓令第2條規定的公式計算,有關公式如下:
Rd (Rd為應支付租金之金額)= Te(為應支付租金在家團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x R(為按所有家團成員之每月所得之總和而計得之家團每月所得)
然而,根據12月21日第249/98/M號訓令第5條之規定,如租戶之經濟狀況已有改善,而家團所得高於收入限額者,應按其所超出之金額大或小於50%,而訂定應付之租金。故此,當家團收入超出限額,但在50%以內時,則按表4支付租金,如該項租金在租戶家庭所得中所佔之比重超過1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5%計算。 因此,若然一人家庭之所得收入不超過5,700元,其每月所繳付之租金金額也不會多於600元。 若然所超出之金額是在50%以外,則按表5支付租金;如該項租金在租戶家庭所得中所佔之比重超過17.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7.5%計算。 表 1 - 2004至2007年社屋租金調整處理個案統計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至6月22日 ) 數量 百分率 數量 百分率 數量 百分率 數量 百分率 下調 296 41.93 307 36.77 178 29.57 72 18.70 上調 355 50.28 449 53.77 317 52.66 275 71.43 不變 55 7.79 79 9.46 107 17.77 38 9.87 總數 706 100 835 100 602 100 385 100 表 2 - 社屋租戶收入狀況統計 家團結構 收入限額以內 超出收入限額 50 %以內 超出收入限額50 %以外 總數 1 人 1509 44 15 1568 2 人 1174 66 39 1279 3 人 1082 88 75 1245 4 人 882 64 44 990 5 人 379 27 16 422 6 人 108 8 3 119 7 人 24 3 0 27 8 人 13 0 1 14 9 人 1 0 0 1 總數 5172 300 193 5665 表 3 - 12月21日第249/98/M號訓令第1條規定的社屋租戶的收入限額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所得 (澳門幣) 1 3,800 2 4,900 3 6,000 4 7,000 5 8,000 6 8,700 7 9,400 8 9,900 9 10,500 10 11,100 表 4- 超出收入限額50%以內的租戶,應支付之租金表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應支付之租金 (澳門幣) 1 600 2 850 3 1,050 4 1,150 5 及 6 1,250 7 及7以上 1,350 表 5 - 超出收入限額50%以外的租戶,應支付之租金表 房屋之類型 應支付之租金 (澳門幣) 澳門 離島 T0 1,000 800 T1 1,200 1,000 T2 1,500 1,250 T3 2,000 1,700 T4 2,500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