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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審議駐軍協助維持治安和救災草案


行政會審議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法律草案,就駐軍人員執行維持治安和救災任務時行使的權力訂定若干規範。該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二十九)日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十四條亦規定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因此有需要藉此法律草案訂定若干規範。 唐志堅指出,草案訂定澳門駐軍人員行使上述權力時所作的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任何人對駐軍人員作出違法行為均要承擔法律後果。 他表示,草案規定當特區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獲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時,行政長官須以批示訂定駐軍人員執行任務時所行使的權力、性質以及開始的時間等,若情況明顯緊急,批示可追溯至請求協助當天;特區政府應透過最快捷的傳播媒介,在駐軍人員行使權力前向公眾公布有關決定。 此外,行政會審議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行政法規,一般用戶的首次電纜接駁費將調低約百分之五十;為適應澳門的經濟發展形勢和企業的需求,用戶可申請接駁專用電纜,有關電力設施可作為公司的資產但須自行負責維修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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