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草擬的《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文本,於2005年1月12日推出後,通過舉辦公開諮詢會、登門拜訪,以及收集公衆來函、圖文傳真、電子郵件、報章評論等多種形式,廣泛地聽取收集業界人士、社團人士和公眾對《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文本的意見。到3月12日首階段諮詢期屆滿爲止,共舉辦了六場公開諮詢會,登門拜訪了三個政府機構及司法部門。此外,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於首階段諮詢期內,共收到公衆以郵寄、圖文傳真、電郵等形式提交的建議書超過900份。 第一節 首階段諮詢工作概況 由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7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諮詢專責小組先後舉行了十六次會議。之後,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又成立了〈醫療事故法〉法律工作小組,負責〈醫療事故法〉諮詢文本的起草工作。在《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工作開始前兩個月内,法律工作小組曾經舉行過十一次内部會議,作好公開諮詢前的準備。直到2004年12月下旬,正式對外發佈開展《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工作的消息;並於2005年1月12日起,開展爲期兩個月的首階段諮詢工作。以下是《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首階段諮詢的工作概況: (一)舉辦了六場公開諮詢會
衛生局於2005年1月29日起,分別舉辦了六場諮詢會,分別是:
1月29日下午假工聯台山社區中心舉行的勞工界諮詢會;
2月5日下午假新橋永樂戲院舉行的文化及慈善界諮詢會;
2月26日上午在中華總商會何賢先生紀念堂為醫務界及僱主利益團體舉辦的諮詢會;
3月1日下午在鏡湖醫院為非政府醫療機構舉行的諮詢會;
3月3日下午在衛生局大禮堂為公營衛生機構舉辦的諮詢會;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門旅遊活動中心為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諮詢會。
上述會議的出席者超過一千人次,其中為公營衛生機構、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兩場諮詢會,現場均設有中葡文即時傳譯。每場諮詢會均先由《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成員講解諮詢文本内容,然後諮詢各界的意見。 (二)收到公衆以郵寄、圖文傳真、電郵等形式提交的建議書901份:
其中:
公衆郵寄來函863份;
圖文傳真8份;
電子郵件4份;
報刊文章24份;
其他政府部門轉交的意見1份。
(三)登門拜訪了三個政府機構及司法部門:
《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於2月1日、3月2日、3月8日,分別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社會工作局、消防局的邀請,專門登門聽取有關司法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意見。 第二節 首階段收集到意見的初步歸納 從首階段兩個月内收集到的各種意見和建議之中,至今沒有看到反對制定《醫療事故法》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支持就醫療事故問題進行立法工作,贊成訂立《醫療事故法》,以便更好地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亦有意見認爲須先完善本澳醫療機構法規,各醫療部門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後,才能進行《醫療事故法》立法;希望在立法過程中仔細考慮及平衡相方利益,不致令被投訴一方處於弱勢受到不入必要的精神困擾,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無論哪一種意見,都基本上認同澳門需要制訂一部《醫療事故法》。 經初步分析,首階段搜集到的意見和建議,要點可分爲以下八大類別。 一、普通市民和非醫務團體基本認同或不反對“無過失損害賠償”概念
社會上存在的各種不同意見,主要是對文本中的“無過失損害賠償”概念有相當大的爭議。關於這一點,基本上可以分爲兩大類。普通市民和非醫務團體基本上認同或不反對這一概念,認爲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對於因醫療風險而身體受損的醫療服務使用者作出適當彌補,以解決日後生活困難,是人之常情,況且“無過失損害賠償”亦非追究某一方面的責任。但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亦要防止濫用賠償機制情況出現,因此,將來負責技術鑑定的醫務委員會專家組,須由醫學界權威人士組成,必要時邀請外地專家加入,把好鑑定關。 二、醫務界對“無過失損害賠償”意見分歧
醫務界部分團體和個人的意見,傾向於不贊成立即引入“無過失責任”概念;部分醫務界人士表示贊同對無過失醫療人身損害的醫療服務使用者提供一定賠償或補償;而部分醫務界人士和業界團體則拒絕接受這一概念,認爲立法原則是“採取過失責任”,即是有過錯才受責。 三、部分意見並不完全排斥“無過失損害賠償”,但屬於有條件地接受;例如:
(1)押後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制:等若干年之後澳門的社會條件成熟再考慮引入。
(2) 社會補償形式:贊成設立“無過失的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但認爲無過失不存在醫患之間的責任問題,因此不存在“賠償”的概念,故應更名為“社會補償基金”或“社會救濟基金”,由政府承擔全部或絕對多數的供款;亦有團體建議由醫療保險基金和政府負起賠償的責任,認爲無過失事件以“補償”或“恩恤金”等援助形式發放更合理。
(3) 建議將“過失損害”和“無過失損害”分開寫:在公開諮詢時,有與會者認爲“過失損害”和“無過失損害”是不同的概念,建議分成兩個文本。 四、未決定:
部分人士出席諮詢會議時,覺得文本中關於醫務委員會、保險及有關基金的情況太少,或是基於其他原因,希望能夠進一步了解之後再表達意見。 五、反對以公帑支付醫療事故賠償
收到803封由不同人士簽署寄出、但內容相同之書面建議,認爲以公帑來支付醫療事故賠償的做法“非常不妥當”,認爲如果問題是出在醫生身上,不應該由公眾的財產來賠償因醫生的疏忽而造成的損失賠償;應由醫生、藥劑師及有關醫療機構等負責,而且是有該方面的保險可供投保。另外,在為非政府醫療機構舉行的公開諮詢會議中,部分人士擔心政府難以長期負擔基金會的運作;部分業界人士提出“共創和諧社會”的建議,希望政府關注私人執業醫生的處境。 六、專業意見和建議
(1) 希望明確醫療事故的定義,明確界定何謂醫療事故,以防將來在具體執行上引發無窮的爭議。
(2) 希望明確“醫療活動”所涵蓋的範圍;以及非醫療機構的“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是否屬於諮詢文本中的“醫療活動”?
(3) 希望看到更加清晰的文本,對文本中的詞句,應向市民及醫務工作者多作正面、深入及不同層次的解釋,多參考鄰近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按澳門實際情況作修訂。亦有人建議延長諮詢期。
(4) 擔心有關個案屬誣告時,對醫護人員在審查期造成了各種壓力,又難以向誣告的損害者索償。同時想知道如何選定具有權威性的醫療人士作為審定醫療事故的人員?
(5) 賠償不宜過廣過大;並建議效法芬蘭的做法,因資源不足引致的診治延誤不應納入賠償中。
(6) 覺得諮詢文本框架過於空泛,欠缺細則性分析,內容定位過高,並不符合目前本澳人口素質。 七、法律專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門旅遊活動中心為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諮詢會,出席的專業人士並無未表意見。另外,《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的七位成員,於2005年2月1日下午專門到皇朝廣場拜會了檢察院,與有關人員交流了意見。檢察院方面主要是從檢察專業的角度考慮,對《醫療事故法》草案文本尚有一些疑問,如《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及侵權賠償的概念如何在草案中得到體現?產生風險責任的前提與醫療條件有無因果關係?醫務人員和病患者在法律上屬於什麽樣的關係?倘若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前提又是什麽?醫務委員會的調解功能是否必經階段?並且建議草案中一些字眼的運用最好能夠規範化。 八、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由於工作關係與醫療活動有關的一些政府部門,如社工局、消防局,對《醫療事故法》諮詢文本中涉及到他們職業範疇的條款,都表示關注。由於問題相當多而且較爲複雜,工作小組建議有關方面整理成書面意見,提交給《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 第三節 下一階段諮詢工作 在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的過程中,衛生局《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一直以聽取各界意見爲主。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完成之後,衛生局對有關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分析和整理。同時,還會開展關於醫務委員會、醫療事故鑑定、保險等配套機構與法規的研究工作;與國内外法律專家、醫療衛生專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準備好第二階段諮詢文本之後,衛生局將隨即開展新的諮詢階段。
在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中,對於“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之概念出現較多的意見分歧,世界各地的經驗亦無統一的意見可供參考。《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建議先以“有過失醫療損害性賠償”概念推出,並成立研究小組跟進有關工作。建議《醫療事故法》實施三年後,引入“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的相關條文。 另外,衛生局還將按照實際情況調整第二階段的諮詢方法。在首階段諮詢過程以召開大會爲主,考慮到部分人士未必願意在這種場合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在第二階段諮詢工作中,工作小組將與法律界、保險界和學術界的人士進行座談,討論一些有爭議性的問題和焦點問題。希望通過更靈活多樣的形式,讓不同階層和界別的人士暢所欲言,共同做好《醫療事故法》的立法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