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一)日審議討論一項修改現行「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居留制度」的行政法規草案,以修訂當中關於不動產投資居留的申請條件。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在會議後指出,現行的投資者居留制度由多個部分組成,包括投資不動產人士、涉及重大投資、技術及專業人士的居留制度。該行政法規主要是修訂不動產投資居留的申請條件。他表示,投資居留制度已實施多年,有關修訂主要是配合澳門目前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回應不動產市場的改變。 根據新的行政法規草案,不動產投資居留的申請者,除必須購買價值不低於一百萬澳門元的不動產之外,還須在澳門擁有不少於五十萬澳門元的銀行定期存款,同時須具大專或等同大專學歷。 若申請人只有高中或等同高中學歷,則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一)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權的直系血親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親屬;(二)具備不少於二年經營商業企業或在商業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驗;(三)為已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企業的全資或合資擁有人。 另外,原法令中透過不動產投資來澳定居的家庭成員,將改為不包括父母親;而退休人士投資五十萬便可申請居留的優惠亦取消。新的居留制度並引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有需要時可對有關投資居留物業作出估價,委員會成員三人,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 上述行政法規將於下周一(四月四日)在特區公報刊登後即日生效,但譚伯源強調,在此之前已向貿易投資促進局遞交的投資居留申請、排期申請,以及已取得澳門居留權人士的續期和家庭成員的居留申請將按原法令處理。 有關投資居留的14/95/M法令於九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已施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