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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公司負責人涉詐騙本澳三家銀行


廉政公署今日(14日)將一宗電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利用虛假交易,詐騙本澳三家銀行信用證巨額貸款、一名銀行分行經理受賄及虧空公款的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在2003年底接獲舉報,指一家澳門銀行分行經理涉嫌收受利益,串通一間有多間分行的電業公司利用信用證(L/C)詐騙款項。經過17個月的調查,廉署發現該電業公司的高姓負責人(主犯)涉嫌伙同家族經營者、僱員及其他人士,於1997年底至2004年期間利用該電業公司及其弟開設的電業公司與另外七家公司(當中六家是香港公司、一家是澳門公司,全由主犯幕後操控,而部分更是空殼公司)的虛假交易,向澳門三家銀行(其中兩家為在香港上市的港資銀行)申請銀行信用證,成功詐騙澳門三家銀行信用借貸634次,涉案金額合共港幣四億三千七百九十多萬元,尚未追回款項估計仍有港幣數千萬元。 主犯涉嫌以虛假交易向銀行申請信用證,並指使其家人、僱員和合伙人偽造信用證受益人(賣方)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及申請人(買方)之收訖貨物證明(Cargo Receipt)等文件和行使信用證,獲得信貸。實際上,主犯的電業公司沒有真正的向供應商買貨,供應商又沒有真正的賣貨,所有的貨物交收、文件都是偽造的,而銀行卻為這些不存在的交易提供了商業借貸。在假供應商行使信用證取得貨款後,主犯又指使其家人和僱員,以傳真通知香港的員工將詐騙所得資金轉入主犯的香港銀行戶口,然後再以支票或攜帶現金的方式轉移至澳門。於2002年至2004年期間,以攜帶現金的方式轉移至澳門的詐騙得益總額超過港幣四千一百六十萬元。於2004年5月的一次行動中,廉署人員在一名香港嫌犯身上搜獲港幣七十七萬九千九百元。 此外,主犯又以提供合共港幣五十八萬元借貸、行走粵澳兩地的平治房車使用權等方式賄賂其中一家受害銀行的分行經理,而該經理則為主犯提前兌現由香港當地銀行發出的支票195張,合共金額超過港幣一億二千八百五十萬元,當中相當部分屬詐騙得益。香港支票提前過户屬信貸事宜,至少令銀行損失超過港幣六萬四千元利息。 與此同時,該銀行的分行經理亦涉嫌虧空銀行公款港幣四十三萬八千元,並使用主犯事先簽署的空白支票填補短缺的資金,以瞞騙銀行的核查人員。 廉政公署先後搜查了本澳多個地點,檢獲的證物包括已簽署的支票簿及空白發票、多間空殼公司的圖章及發票簿、收據、帳簿、存倉記錄及銀行存摺,並緝獲了8名嫌犯,當中三人姓高,其餘的姓陳、姓何、姓梁、姓蔡及姓吳。在該8名嫌犯中,6人為香港居民,其中3人同時為澳門居民,以及2名澳門人,當中一人在作案時為澳門一家銀行分行經理。 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相當巨額詐騙、背信、信用濫用、行賄及受賄等犯罪,而涉案人士亦承認作出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