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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特區公報今(十四)日刊登兩項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以落實施政方針中提出設立一個法規草擬及諮詢的中央機制的目標,讓政府能進一步加強和更有效地協調重大法典及主要法規的檢討、修改和跟進其落實等方面的工作。 預計新的運作模式可提升法規草擬的效率及質素,不但可消除或減少以往的繁複程序、以及使法規更好地配合社會的發展,而且還可集中管理本地的法律專家及相關的人力資源。 法律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法改辦)屬項目組性質,直屬行政法務司司長,存續期為三年,並可延長。法改辦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各主要官員辦公室、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均有義務與其合作。法改辦亦可在澳門或外地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法改辦在檢討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規的範圍內,行使法規草擬中央機制的職能。其職權包括:編製有關法規草擬的研究及準備工作;擬備法案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草案;聯繫及協調參與法規草擬工作的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協助規劃、跟進及評估用以完善法律制度的措施,收集、處理及評估公共機關及部門的意見,以及由“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從公眾或相關專業人士收集的意見;有條理及系統地設立法律人員的資料庫及對之進行管理;執行以上各項未載明但經行政長官命令進行且屬其總體職務範圍內的工作。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法諮會)為一諮詢組織,旨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有關法制建設的政策,以便公眾及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能因應有關內容的屬性廣泛參與,從而使法規更切合社會的實際需要。 法諮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一名副主任、法務局局長及最多十一名的社會人士。從法諮會成員中指定一或兩名成員為副主席,向主席提供輔助,並設有一名秘書長提供技術及行政上的支援。 法諮會職權為:就立法項目的設定與否、就擬備或檢討的法規中最適當的立法取向、就擬訂的法規及法案文本,以及就法規執行的評估,按相關內容徵詢公眾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研究上項所指諮詢工作的結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是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及與之相容作出反映;為著法制建設並使之配合社會發展,以諮詢工作所獲取的意見及見解為基礎,編製意見書及提出建議;根據需要制定內部規章;對主席交託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或提出相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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