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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將體現「以人為本」精神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聽取法律草案構思介紹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三個專責工作小組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會址舉行會議,聽取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代表介紹設立「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構思。政府工作小組代表表示,該套法律制度必須在保護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重整工作則必須建基於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重整規劃大綱之上,建議政府主要擔當規劃、協調和監管角色,不動用大量公帑直接介入私人業權的收購工作。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立法精神和目標 在介紹會上,政府工作小組代表強調舊區重整的長期目標是逐步提高本澳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改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在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配合澳門的發展定位,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在此前題下,「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目的是確保澳門舊區重整工作得到法律的規範,明確賦予公共利益的性質,令舊區重整工作有法可依。該套法律制度必須以澳門整體長遠利益為依歸,平衡各方的利益,並在保護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政府工作小組代表指出,構思中的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和「公益徵收」法律制度都具有增進公共利益性質,分別是適用範圍及實施主體不同,前者主要針對重建發展,由私人實體收購業權進行重建發展。當達到一定比例受影響業主對重建計劃、補償標準表示贊同後,方可採取業權強制收購程序;後者主要針對具必要性的公共設施,由政府透過法定程序徵收業權後進行建設。 舊區重建法律框架的構想 鑒於舊區重整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當中又以重建發展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政府工作小組代表向委員重點介紹了舊區重建法律框架。構想中的舊區重建模式主要分兩類:一是政府按法定程序評定的重整區及重整單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登了規劃大綱而推行的重建,當中又按執行實體的不同,分為由私人實體推動的重建,以及在限定時間內沒有符合資格的私人實體提出申請,而由政府公開招標的重建。二是由私人實體推動,經政府評定符合重建發展主要考慮因素,但未納入重整區規劃大綱的重建。而構思中的舊區重建法律框架將因應這兩類重建模式而訂定,主要分重建規劃、業權收購、補償安置、爭議仲裁、司法上訴等部份。 政府工作小組代表介紹時指出,為體現「以人為本」精神,其中一項措施是在展開重建計劃前,受影響業主可透過簽署「重建計劃及補償標準聲明書」表達意願,只有在取得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後,才開展重建計劃。「重建計劃及補償標準聲明書」的設立有利於增加重建工作的透明度,提供直接途徑,讓居民表達意願。 針對急待解決問題引入新概念和機制 政府工作小組代表表示,在參考了外地的舊區重整經驗,因應本澳社會的特點和社會各界的訴求,建議在制定舊區重建法律時,針對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除了上述的「重建計劃及補償標準聲明書」外,還將引入其它新的概念和機制。 政府工作小組代表並稱,新的機制包括向受重建影響的業主提供除現金補償外的另一種選擇。該機制的運作是業主和發展商透過協商,把被收購的物業價值轉換成新建物業價值,而新舊物業的價值將按一個既定程式計算,雙方須結清差額,原業主才可取得新物業。 至於另一新機制───針對性的仲裁及司法上訴機制則在平衡業主和發展商等各方面權益的同時,也向雙方提供了一條快捷途徑,解決因收購而產生的各種爭議。為防止極少數人漫天索價,拖延重建計劃的落實,損害整體利益,建議引入強制購買業權機制。 政府工作小組代表表示,在制定「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過程中,希望多聽取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及社會各界的意見,當中涉及的不少問題還需各方共同努力尋求共識和解決方法。工作小組計劃在今年下半年在吸納委員會和社會各界意見後,擬定草案的修改稿,經向大會介紹後按正常程序進入啟動草案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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