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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十四)日在立法會引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法案,獲一般性通過。她表示,新制度實施後將使所有與公共部門有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均能享受退休保障。 陳麗敏於引介中指出,設立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為:擴大有退休保障的公務人員範圍;向工作人員提供一個更具彈性的退休制度;為政府的人才流通創造更有利的條件;消除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對政府財政負擔造成的不確定因素。 公積金制度將擴展至現時未受退休及撫卹制度保障的人員,即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以確定供款計劃為基礎,分別預先設定個人及行政當局的供款率,而離職後所取得的金額,將視乎供款的金額、投資回報以及在公職服務時間的長短而定。供款率建議21%,由供款人和政府各承擔7%和14%,並分別儲進“個人供款帳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供款人基本上供滿5年,就可按比例取得“澳門特區供款帳戶”的結餘(包括投資回報),歸屬比率按供款時間遞增。供滿25年或以上可取得“澳門特區供款帳戶”的100%。至於“個人供款帳戶”的結餘,因屬個人儲蓄,在任何情況下,歸屬比率均為100%。 陳麗敏表示,公積金制度更具彈性,供款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如選擇離職,可收取全數的個人供款及按供款年期所定的比例收取政府供款,令公務員對自身退休保障享有更高程度的自主,亦有利人員的進出及人力資源綜合管理。 為收集公務員對新制的意見,特區政府曾展開兩輪諮詢,經研究分析後,合理的訴求均反映到法案中,包括:將原建議僅以獨一薪俸作為供款的基礎改為獨一薪俸加供款時間獎金作為供款基礎;將原建議因撤職處分引致脫離公職的供款人不可取得澳門特區的供款,改為如供款時間不少於15年,可取得按一定比率計算的澳門特區供款的一半;設立供款時間獎金,且沒有如現行年資獎金般設定上限;如屬因公殉職或長期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權利人可選擇按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收取每月的退休金或撫卹金,又或選擇取得公積金的供款及倘有的長期服務獎勵金;增設適用於紀律部隊人員的長期服務獎勵金;繼續獲得衛生護理及租住政府房屋;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須同時向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等。 至於沒被接受的建議,包括追溯補扣供款,陳麗敏表示,政府充分理解有關訴求,但經深入研究及論證法律依據、社會利益平衡、合理性、財政負擔,以及避免對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造成衝擊等方面,法案建議不設追溯補扣供款。 她補充,雖然不設追溯補扣供款,但法案容許由現行制度轉入及新加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於申請加入或轉入公積金制度後一年內,申請確認其於本法律生效前在各公共部門連續或間斷提供服務,而沒向退休及撫卹制度作出供款的所有時間。 同時,法案建議容許舊制度的一萬三千多名供款人可選擇轉入公積金制度,其在舊制下的供款將按一公式轉化為移轉價值,並在新制中維持其本人和政府的供款率各為10%和20%,且供款人在舊制的服務時間將轉化為在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時間,而年資獎金則轉化成公積金供款時間獎金。法案亦建議為上述人員設立一為期5年的過渡期,如供款人在過渡期內離職,在一般情況中,可取得“過渡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區供款帳戶”在結算日按一定比率計得的款額,以及“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陳麗敏指出,新舊制度的並行實施,保障了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人的既有利益及選擇自由,亦為全體公務人員提供一個全新的制度。 她強調,公積金制度是繼工作評核制度的另一項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將使退休離職制度趨統一化,帶動公職體制的進一步革新。 預計公積金制度實施後,現時約6,500名未選擇或未能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公務人員將會受惠,估計至2016年澳門特區須就相關人員作出的供款平均每年1.63億元。2007年澳門特區為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及公積金制度的供款預計分別為澳門幣6.05億元及1.3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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