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優化人力資源及促進社工局援助金受益人就業,社工局透過與其他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的合作,自二○○四年開始施行「社區就業輔助計劃」以來,該計劃取得一定的效果。然而,有見於現時還有部份曾參與「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的人士因種種原因而未能成功投入勞動市場,行政長官在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在「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的基礎上,增設「積極人生服務計劃」,藉著“推動就業情況改善”和“致力倡導生活責任和承擔精神”,協助具工作條件的社工局援助金受益人提升重投勞動市場的能力,貫徹社會工作的“助人自助”精神。 為此,社工局已在二○○六年四月,推出了「積極人生服務計劃」,以配合「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的推行。 首先,社工局會將其援助金受益人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無工作能力個案”,即有關案主被界定為未來兩年內不適宜鼓勵投入勞動市場就業,如年老、殘障、未成年、長期病患等情況;第二類是“有條件限制個案”,即有關案主被界定具工作能力,但因受條件限制而須在未來兩年內方能逐步免除阻礙其投入勞動市場因素,例如因須照顧家中的未成年子女或長者、單親家庭等情況,而使案主未能完全投入勞動市場;第三類是“就業輔導個案”,案主同樣已被界定為具工作能力,唯其卻基於個人因素,如抗拒或恐懼就業,而未能即時投入勞動市場工作,且經評估後,預計其須在未來半年內才能免除阻礙其投入勞動市場因素;第四類是“積極個案”,即被確定為有足夠條件即時投入勞動市場的人士。除了第一類個案外,屬其餘三類個案情況的援助金受益人,只要其年齡介乎三十一至五十五歲,均是社工局推行計劃的對象。 在進入計劃前,社工局會對被界定為屬上述三類情況的人士作綜合就業評估,對於仍未具備就業條件者,尤其是第二類及第三類人士,會先安排其參加「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當其具備一定的就業條件後,才轉入「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對於本身已具備完全就業條件的社工局援助金受益人,即已被界定屬第四類的人士,則不需先參加「社區就業輔助計劃」而可直接參加「積極人生服務計劃」。 「社區就業輔助計劃」
是項計劃的目的在於透過安排仍未具備完全就業條件的社工局援助金受益人參與計劃,以令其能在為期半年的輔助計劃中,提升其工作技能、促進工作積極態度,熟習就業環境,藉此增強參與者重新就業的條件,為其將來就業作出準備。 社工局透過給予澳門明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四個機構定期資助,聘請社工以協助推行「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參加計劃的人士,需每周接受由協辦機構所安排的二十四小時社區服務及每周三至六小時的培訓、社區活動或輔導。 這個計劃以六個月為一期,每名參與者最多只能參與兩期。參與者在參與計劃的第四個月,經評估後,已具備就業條件者將會轉往「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否則,社工局可視乎其具體情況,安排其繼續參加第二期「社區就業輔助計劃」或退出計劃。參與計劃者可視乎出席率,每月最高獲發放澳門幣1,000元津貼。 「積極人生服務計劃」
此計劃是為已具備完全就業條件的社工局援助金受益人而設,計劃的重點是在於鼓勵具工作能力的援助受益人重返勞動市場。 對於參與及被納入計劃者,可視乎其實際需要,接受社工局專業社工向其所提供就業輔導、職業技能訓練、職業配對及轉介和就業跟進等服務。
若參與者成功就業,無論其家庭收益是否超過為發放援助金而設定的上限,都不會即時終止其所領取的援助金,而是會按比例豁免計算其工作收益,並繼續向其家庭在一段時間內發放經適當調整後的援助金,具體情況如下:
情況一:工作入息低於社工局設定的「最低維生指數」(註1)。不設援助金發放期限;
情況二:工作入息高於社工局設定的「最低維生指數」,但仍低於此計劃所訂上限(即經豁免計算後,其「家庭可評估收入」(註2) 仍低於「最低維生指數」)。援助金發放期限十二個月;
情況三:工作入息高於社工局設定的「最低維生指數」,同時亦超出此計劃所訂上限(即經豁免計算後,其「家庭可評估收入」高於或等於「最低維生指數」)。援助金發放期限三個月。 當成功配對,社工局會在繼後的三個月,跟進參與者的就業情況,並會評估其是否仍需就業輔助;對於經多次職位配對後,因客觀因素或特殊原因而仍未能成功就業的參與者,社工局會在其加入計劃的第六個月,評估其整體情況,並會視乎該等參與者的特殊需要而提供具針對性的輔導。至於那些不合理拒絶就業機會三次者,則會被界定為屬自願性失業人士,在這情況下,參與者將不被納入計劃內,同時亦會視乎情況調整或終止對其家庭所發放的援助金。對於成功就業或中途退出計劃者,在其脫離計劃日起計一年後,方能再次進入計劃。
透過上述兩項計劃,社工局期望能促進有就業條件的援助金受益人能重新投入勞動市場就業,減低對援助金的依賴性,自力更生,承擔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與此同時,透過重投勞動市場,提高工作能力和技巧,最終才能在不斷變化的勞動市場中,確保就業穩定,改善生活條件。 (註1): 「最低維生指數」的具體數值,會按援助金受益人家庭人數而定。
(註2): 「家庭可評估收入」中包含:「經減除入息豁免總額後的入息」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中,則尤其包括:租金收入、銀行利息、股票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