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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部門小組將於短期內清拆茨林圍一違法擴建木屋


茨林圍一木屋使用人有改建及擴建之違法行為,將一層高木屋改建為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堅固房屋,期間雖經相關政府部門勸喻叫停及張貼禁止施工令等措施下,仍然不予理會,繼續施工。完全漠視法律及有關之行為已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故房屋局於9月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期限內停止及拆毁該擴建工程。基於該木屋使用人逾期沒有拆毀該工程,因此政府跨部門小組開展程序,將於短期內將違法工程拆除。 日前茨林圍二巷一譚姓木屋使用人因木屋日久失修,屋頂及牆身出現裂痕、引致漏水,另支撐牆身之橫樑霉爛而申請維修。考慮到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據第6/93/M號法令之規定,如僭建物之修葺或保存工程,對其維持及使用係不可缺少且不改變其外形,則由利害關係人向房屋局提出具有合理解釋之申請並在獲其許可後,方得為之。而譚姓使用人亦簽署聲明書承諾按第6/93/M號法令之規定進行維修、使用相類似的物料,以及不會改變木屋外形或擴建等,房屋局於本年3月許可使用人作維修,並派員定期監管巡查。其後於5月初發現木屋有改建及擴建的跡象,隨即聯絡譚姓使用人要求停止工程及將木屋恢復至原狀況,其承諾會停止工程及拆除擴建部份,但工作人員於5月中巡查時發現木屋不但沒有拆除擴建部份,且繼續進行擴建工程,譚姓使用人解釋工程公司按合約繼續工程以便其支付工程費用,其承諾立即通知工程公司停工,並與工程公司商討拆除擴建部份。其後巡查發現有關工程已停工,但未有拆除擴建部份,於6月聯絡使用人,其解釋因親人在內地遭遇車禍,其正在內地照顧親人而暫時未能作處理,並承諾回澳後會跟進拆除違規擴建部份。於7月發現上述木屋繼續進行擴建工程,譚姓使用人解釋會向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正式申請,稍後會將相關申請證明資料交予房屋局,但其後卻沒有提供任何上述申請證明文件,故房屋局於8月初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使用人於14日內將木屋恢復至紀錄所載之狀況。 其後於8月及9月陸續接獲監察機關、行政暨公職局及法務局轉介上述違規擴建工程的投訴。同時,亦於8月接獲土地工務運輸局通知已對上述違規工程發出禁止施工令。 由於房屋局發出要求使用人於14日內將木屋恢復至紀錄所載之狀況之書面通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禁止施工令後,木屋使用人並不予理會,有關木屋擴建工程仍繼續,故房屋局再於9月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內停止及拆毁該擴建工程,倘逾期仍未停止及拆毀該工程,則會進行強制拆毁行動。 期間,譚姓木屋使用人透過律師提出聲明異議,表示其已作維修申請並獲許可,其以為可以石屎進行外牆及屋頂加固,故採納工程人員建議,在木屋原結構加上外牆及屋頂作石屎加固,其木屋的佔地面積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等原因,要求中止執行拆毀其擴建工程的行動。礙於其已違反相關法例,在清楚明白工程許可範圍的情況下,木屋使用人仍然漠視法律,違法擴建,由於其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其聲明異議不獲接納。而期間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違規工程仍繼續進行。於本年十一月初,房屋局人員已向該木屋使用人及其代表律師重申政府立場但木屋使用人仍以沒錢清拆為由,拒絕自行清拆。 由於上述停止及拆毀擴建工程的期限屆滿後譚姓木屋使用人沒有自行拆毀擴建工程,而上述木屋已改建為一幢三層高的堅固房屋,房屋局將於短期內聯同跨部門小組,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執行拆毀行動。故現正跟進有關清拆程序,而有關之清拆費用將會向該木屋使用人追討。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執行拆毀行動期間如有抗令者,將按第6/93/M號法令相關規定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