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澳某傳媒於今(25)日刊登關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車輛(車牌編號MB08-88)於昨日在路環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附近停泊的報導,本辦公室現作以下說明,以正視聽: 行政法務司司長昨日出席“『光輝路環四月八』── 巡遊齊歡樂、盆菜聚鄉情”活動。舉辦該活動的單位一如既往地,已預先向行政當局作出申請,並獲批准於現場作出特別的交通安排。 治安警察局及相關部門昨日按照有關的申請及《道路法典》第7條第1款規定:“指揮交通之執法人員所發出之命令優於圖形訊號、交通燈訊號之規定及交通規則”,並在不影響附近交通的前提下,把該活動地點附近劃為臨時管制區域、設立臨時專用行人巡遊區、訂定車輛行駛措施、以及設置工作和特別車輛的預留車位等。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的第9條,黃線為路面的交通訊號,因此縱向實線適用上述的例外情況,即指揮交通的人員的命令優於因劃有縱向實線而禁止泊車的規定。將於10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法》第9條第1款亦有上述相關規定。 因此,有必要澄清,上指車輛的司機於昨日均按照現場交通警員的指揮,把該車輛停泊於預先安排的臨時管制區域內,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 無論現時的《道路法典》或將於10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法》,特區政府及全體公務人員均有責任與市民一道共同遵守法律的規定,務求達到提高執法及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及行人安全的目的,一起為提升本地市民的生活質素而作出努力。 特區政府感謝傳媒和市民的監督,且十分關注市民所提的意見及批評,並會積極作出回應。為配合《道路交通法》的實施,行政長官已作出批示,成立由執法部門人員組成的“跟進《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組”,負責跟進《道路交通法》的教育、培訓及宣傳推廣工作,讓市民更深入認識新法律的內容。同時對實施情況作出及時評估檢討並制訂相關措施。 我們理解及明白到市民對新法律實施的憂慮,因此,“跟進工作小組”及相關部門在法律正式實施前及實施後,會不斷加強教育宣傳工作,並對個案進行收集分析,作出詳細解釋及編製成為教材。市民如對法律有任何疑問或意見,歡迎向行政暨公職局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電話:28321321)踴躍提出。特區政府將與廣大市民一起,共同為依法守法及道路安全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