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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獎賞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獎賞制度”的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就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獎賞部份作出規範,凡在評核中獲得“優異”評語的公務人員,可獲得表揚、功績假期(或獎金)的獎勵。 根據規定,公務人員每次取得“優異”工作表現評核,均獲得表揚,除獲發優異表現證明書外,並在所任職的部門公佈。同時,相關人員亦可獲給予為期10個工作日的功績假期。如經相關人員選擇或因工作需要,功績假期得以獎金取代,其金額相當於有關人員於獲取“優異”評核的曆年內所收取的最高月薪俸或月報酬的一半(即半個月的薪俸或報酬)。 根據行政暨公職局統計,在2005年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中共有316人獲得“優異”評語,佔2005年需接受工作評核人員總數17,836人中的1.77%,上述316人中包括了15名主管。 “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獎賞制度”可追溯因“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生效而獲得“優異”評核的人員。所有在2005年獲“優異”評核的人員均以獎金形式作為獎賞,涉及款項約400萬澳門元。而自2006年開始,獲“優異”評核的人員可選擇功績假期或以獎金取代。 按照既定程序,今年5月份完成2006年工作表現評核程序,現正綜合整理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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