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明局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維護人權的組織具政治社團性質,此類組織須按政治社團的成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根據第2/99/M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的組織,視為政治團體。」 該規定對政治團體的界定包括三方面:一是旨在行使公民權利;二是旨在行使政治權利;三是旨在參加政治活動。公民權利包括一系列的人身權利及各項自由。 黎英杰表示,“人權”應該理解為公民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根據法律條文所清晰表達的含意,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應屬於政治團體。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92/III/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