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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相關規定的解釋


2007年5月7日公布的《道路交通法》將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該法律圍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和加強監管;提高執法效率;便民和配合社會發展”的原則,引入了多項的創新和修改。 為有效實施該法律,特區政府分階段推出一系列以教育及宣傳推廣為重點的普法工作,包括以廣泛和深入相結合的方式,向市民解釋法律的內容。
近日有市民和業界團體,就《道路交通法》的內容及實施情況,提出一些意見及疑問,現作以下解釋: 1.就《道路交通法》的制訂進行了全面廣泛諮詢
《道路交通法》涉及面廣,與民生息息相關,故此在制訂過程中進行了全面廣泛諮詢,包括於2005年6月23日發表諮詢文件和展開首輪諮詢,除向交通運輸業界和社會團體寄發諮詢文件、將諮詢文件上載政府入口網站讓市民瀏覽、公開派發諮詢文件、透過傳媒進行宣傳等外,亦舉行了多場諮詢會,相關交通業界及工商業界的團體和市民出席並發表了意見。 經整理首輪諮詢收集的意見後,發表了首輪諮詢報告書,並上載到政府網頁並作公開派發,隨即展開第二輪公開諮詢。第二輪諮詢於2005年10月底結束。此外,當法案交由立法會作審議時,立法會亦再次進行了廣泛諮詢。在上述諮詢期間,社會各界積極提出建議方案,並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這些意見成為法律修訂工作的基礎和重要參考。 2.路上“壞車”時的處理方法
對於部份摩托車因不設壞車指示燈而在路上“壞車”時應如何處理,《道路交通法》就此作出了相應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駕駛員及其餘車輛的安全。
相關條文規定如下:“車輛因故障或事故而無法開動時,駕駛員應將車輛移往所沿車行道的左側,但實際上不可能移動者除外”(《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1款)。“駕駛員未能適當將車輛停泊或移走時,應採取必需措施,尤其是發出危險警示閃光信號,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車輛存在”。(《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2款) 按照上述條文規定,當出現“壞車”情況而駕駛員又無法將車輛適當停泊或移離街道時,應採取必要措施,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在街道上停有壞車,以免發生意外。法律同時亦考慮到車輛不能發出或不設有警示閃光信號等情況,意即駕駛員亦可採取其他適當措施,包括在“壞車”處放置反光物件、木板、桶等,總之這些物件能達到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對壞車的注意即可。 3. 把摩托車推上行人路的規定
行人道屬專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如車輛違規在行人道上行駛,肯定對行人通行安全構成危險,故應當予以禁止。因此,《道路交通法》規定“公共道路使用者不得作出任何可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道路交通法》第6條第2款)。“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駕駛員不得在行人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作出下列行為:(1)駕駛;(2)手推該等車輛”(第64條第3款)。 事實上,現行《道路法典》和《道路法典規章》亦有相同規定(詳見《道路法典》第2條第2款和第43條7款,及《道路法典規章》第45條第19款)。 然而,《道路交通法》亦有考慮到特殊情況的需要,並規定“車輛因進出建築物所需,方可橫過路緣或行人道” (第20條第1款)。意即車輛有需要進出建築物時,例如樓宇、商舖或維修場所等,可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情況下通過行人道。因此,結合《道路交通法》相關條文的理解,應可釋除部份駕駛者或摩托車維修行業在相關方面的憂慮。 4. 摩托車頭盔的使用
《道路交通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輕型摩托車及重型摩托車的駕駛員及乘客須以頭盔保護頭部;使用頭盔時不繫緊安全扣帶者,視為無使用頭盔”,而第65條第2款則規定“頭盔型號由主管實體核准後,使用型號未經核准的頭盔者,視為無使用頭盔”。此外,基於治安管理的需要,第65條第3款規定:“如頭盔裝有面罩,該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 法律強制規定摩托車駕駛員和乘客必須使用合符安全標準的頭盔,是保障摩托車駕駛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目前主管實體正就頭盔的安全標準,加緊制訂規範,當標準頒佈後,駕駛員和乘客必須依法配合。 5.摩托車的泊車位
一直以來,政府均致力在各區尋找合適而可行的地點,興建公共停車場,增加摩托車泊位,並會鼓勵私人樓宇發展商在其建築物內多設立停車位,以增加整體泊車位的供應量。 此外,亦努力督促兩間巴士公司,不斷提高巴士服務質素和優化其路線網絡,透過吸引更多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減輕車輛行駛、停泊問題對道路造成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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