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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007年5月1日治安警察局警員鳴槍事件與三角花園附近市民中彈受傷事件的彈道痕跡檢驗結論


有關2007年5月1日治安警察局警員鳴槍事件與三角花園附近市民中彈受傷事件,本局刑事技術廳的有關刑事技術人員對有關槍枝、傷者身上取出的彈頭經過深入、嚴格和全面的檢驗、比對和測試,同時,分析兩個現場及周邊環境,並結合廣東省公安廳有關刑事技術專家親臨兩個案發現場及對有關物證進行的檢驗和分析後作出的檢驗意見,得出以下的檢驗結論:
1.現場彈頭(傷者身上取出的彈頭)與治安警察局送來的槍枝(有關警員用以鳴槍示警的槍枝) 和子彈制作的樣本彈頭(樣本彈頭)是同一種材質型號的彈頭;
2.現場彈頭與樣本彈頭是同一種類槍枝所發射的;
3.由於彈頭的材質原因,現場彈頭認定條件差,導致無法與樣本彈頭作完全同一認定。
但是,綜合上述三個結論,可以認定,現場彈頭為送檢槍枝發射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經過對鳴槍現場與中彈現場的環境,以及周圍建築物情況進行勘察,結合中彈者受傷情況分析,傷者中彈符合警員在提督大馬路與美副將大馬路交界處鳴槍時被流彈擊中,且傷者中彈情況也符合彈頭下降階段擊中形成的。
案件調查完畢後將送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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