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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內容專題介紹二 之 「收入限制與申報」


有關《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日前已向大家介紹了公共房屋之「申請條件」。今日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申請公共房屋之「收入限制與申報」。 經濟房屋之收入限制
收入上限:分一人家團(單身人士),及二人或以上家團兩種不同的限額,根據同類型單位在自由市場房屋售價,再假設銀行貸款70%,供款期20年,貸款利率5%,供樓開支為收入的30%,得出住屋開支;收入70%為非住屋開支及儲備金,該收入即為收入上限。
收入下限:必須低於社屋收入上限,以讓收入較好、排於社屋較後位置的申請家團,可有機會申請經屋。 社會房屋之收入限制
收入上限之依據:不足以支付市場租金的經濟薄弱家團須獲得居住保護。為保持公平原則,收入高於經濟薄弱家團的生活素質不應低於獲得社會房屋之經濟薄弱家團。
a) 經濟薄弱家團收入=住屋開支+非住屋開支+儲備金
住屋開支:市場租金
非住屋開支:最低維生指數
儲備金率:收入之5%
b) 為保持高於上述收入家團的生活素質不低於獲得社會房屋且其收入處於上述收入及以下的家團,在有關收入上限之設定上,會給予市場租金與社屋租金之間的差額為放寬空間,以擴闊受惠家團。 收入申報
申報的收入包括:
申報申請家團所有成員在澳門及以外取得的:
- 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金補助或退役補助及退休或退役金。
- 從工商業活動中取得的收益;從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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