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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內容專題介紹一 之 「申請條件」


由於現行的公共房屋制度實施已逾10年,為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於去年就《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進行了廣泛諮詢,對於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及建議,經整理分析後,將已達共識的內容,匯整於《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中,期望新法之推出更能回應居民的訴求,有效地落實特區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 為讓公眾了解《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之修訂內容,就公眾最為關注的修訂重點每天以專題形式逐一介紹,包括:申請條件、收入限制與申報、資產限制與申報、輪候排序、轉售條件、評分原則及購買經屋的津貼制度。首先將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共房屋(經濟房屋與社屋房屋)之「申請條件」。 經濟房屋
- 澳門居住的家團或個人。
- 家團成員的每月家團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或低於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所訂定的限制。
- 申請人或申請家團代表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滿十八歲或已解除親權,並在澳門居留至少7年。
- 當家團中任一成員在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申請表中出現時,則不得許可該家團取得經濟房屋。 社會房屋
- 澳門居住的經濟狀況薄弱家團或個人。
- 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所訂定的限制。
- 申請人或申請家團代表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滿十八歲或已解除親權,並在澳門居留至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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