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業、旅遊業及服務業成為澳門現時的主要產業,其運作模式與傳統的加工製造業亦截然不同。經第24/89/M號法令核准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下稱“勞工法”)是在加工製造業相當蓬勃的年代制定的,其自一九八九年生效至今,並未經重大修改,故未能回應現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有見及此,經各方仔細研究後,草擬了勞工法的修訂草案,當中作了多項重大修改,包括擴闊適用範圍,制定配合經濟發展的條文,以及釐清以往不清晰的規定等。
草案所作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為配合產業結構的轉變,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草案對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作了具體的規範,並因應所屬工作的特性,訂定發放夜間及輪班工作津貼的條件和應遵守的休息時間。
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短期或具期限的工程或工作亦相繼增加,為此,草案亦對具期限合同作出了更為清晰和明確的規定,包括有關訂立該等合同的情況以及合同的期限、續期及終止等。
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市場上屬非全職(即兼職)制的僱員日趨增多,但由於現行勞工法並未以專門的規定分別規範全職及兼職的工作,致未能配合實際的情況,因此,在本草案中,特別加入了針對此問題的規定,以使勞資雙方的權益更為明確和清晰。
二、針對不同行業的特性,採取更靈活的方法保障勞資權益
如上所述,現行勞工法是於加工製造業十分蓬勃的年代制定,但時至今日,澳門的產業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旅遊服務業已成為澳門經濟的主流,因此必須制定能顧及各方面所需的法律規定。例如:
在超時工作方面,雖然現行勞工法規定僱員提供超時工作後,有權收取一項增加工資作為補償,但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的增加金額或百分比,只規定由雙方協議,因此,為清晰有關的規定,草案規定若僱員提供超時工作,而勞資雙方沒有協議補償的計算方式時,僱員有權因提供超時工作而獲放50%的額外報酬;此外,草案亦規定,若僱員在法定情況下被強制提供超時工作,則除有權收取上指額外報酬外,還有權按提供工作的時數享受由僱主安排的休假。
對於強制性假日方面,草案規定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享受一天補假,又或透過僱主與僱員協商,以一日補薪代替﹔此外,尚可另外獲發一日額外工資,這一規定顯得更為靈活,亦更配合澳門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草案亦將現行規定中的四天無薪強制性假日統一規定為有薪強制性假日。
關於終止工作關係的預先通知期,按現行勞工法的規定,僱主須至少提前十五日作出通知,而僱員則須提前七天通知,這一規定已不合時宜,尤其針對管理階層、專業人員等工種而言。因此,在本草案中,規定勞資雙方可就預先通知期作出書面協議,如無上指的書面協議,則維持第24/89/M號法令規定的預先通知期天數,即僱主單方解約須提前十五日作出通知,而僱員單方解約則須提前七天通知。
三、秉承第4/98/M號法律的精神
隨著經濟的急速發展,人力資源的需求亦相應增加,很多家庭主婦更欲重投勞動市場,以致聘請家庭傭工的需求亦逐步增加,然而,礙於現行勞工法並未保障家庭傭工的權益,令一些欲投身該行業的人因而卻步,故此,特在草案中將家庭傭工納入適用範圍內,以體現《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對僱員的保障。
此外,草案中亦加強了對未成年僱員及婦女的保障。
草案規定提供工作的最低錄用年齡為十六歲。
對於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僱員,規定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勞工事務局局長作附同理由的預先申請並獲批准後,才可在有條件限制下例外參與工作。草案尚規定僱主擬聘用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僱員時,除須安排其接受體格檢查。而對已滿十四歲但不足十六歲的未成年僱員,則只限於可在暑假期間工作。
未成年僱員的法定代理人可基於有關工作會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或學業而反對未成年人提供該等勞務,以保障其身心的健康發展。 在婦女的保障方面,將現時的三十五日產假增至五十六日;此外,對婦女因懷孕而出現的特別情況,例如非自願流產、因懷孕或分娩而患病等情況,亦明確作了規定,藉以加強對婦女的保障。
四、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
在草案中,亦對缺勤作了具體的規範,當中明確規定那些是合理缺勤,例如因結婚可最多缺勤連續六個工作日、因成為父親而缺勤最多兩個工作日等等。並訂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既可保障僱員的權益,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勞資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及衝突,而僱主亦得以有關規定為依據,界定僱員的缺勤是否屬合理,從而作出適當的處理。
另一方面,草案亦規定在出具政府註冊醫生或僱主認可的合適醫療證明的情況下,僱員在每一曆年內因病缺勤而有權收取最多六日的工資。
五、完善現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
最後,在計算各項補償時,如何計算工資的平均數,往往為勞資關係帶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甚或糾紛,特別是在計算僱員就超時工作、周假、強制性假日或年假所作的補償時,由於現行勞工法並未就有關計算方式作明確規定,以致勞資雙方往往在有關問題上產生糾紛,故此,草案明確訂定了工資平均數的計算方式,避免矛盾的發生,從而使有關的處理方法對勞資雙方亦較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