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年 二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經常性提供宣傳服務的商號,應繳納上月份所徵收之稅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 至二十日 印花稅 -保險公司應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9/2005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免收本年度非人壽保險單之印花稅)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9/2005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第一組納稅人(受僱人士)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九條或特別法例所指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倘並無從其他工作來源獲得收益,可無須遞交申報書;又第一組納稅人,當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亦可免交申報書。 -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根據第三十二條條文,不論有否扣除稅項,僱主須遞交上年度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僱員的M/3及M/4格式名表及其相應稅務編號。(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 -若僱主在上一年度以M/3/及M/4格式名表聲明的僱員或散工數目超過五十名者,得被允許遞交申請選擇預先繳付職業稅之制度。(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上述所指之選擇,應在二月最後一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財政局局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營業稅 -應繳納獨一期之營業稅。(第15/77/M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根據第9/2005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豁免本年度之營業稅) 所得補充稅 -無編制會計的個人或團體-B組納稅人應遞交M/1格式收益申報書。(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a項)
-政府公務人員如有特區政府給予的薪俸以外的其他收益,遞交M/1格式申報書外,並須附同經其薪俸主管人證實的M/2格式聲明書。(第21/78/M號法律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