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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職局介紹兩個選舉法修訂重點


根據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和根據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將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為了讓社會各界和市民深入瞭解兩個選舉法的內容,行政暨公職局今(10月14日)舉行記者招待會,向新聞界介紹兩個選舉法的修訂重點。會上朱偉幹局長表示,兩個選舉法優化了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為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礎。 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重點
- 加強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
- 下調選委會委員的年齡限制
- 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才具有選舉資格
- 法人須從自身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的在職成員中選出投票人
- 儘早公佈選舉日期方便參選人士
- 投票人須簽署同意代表某一法人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
- 必須出示所屬界別的投票權證明書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方可投票
- 公開已提交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的法人、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聯絡方法
- 參與選舉工作的人員強制性參加培訓活動
- 在選委會選舉中,如候選人得票相等,管委會安排抽籤,無需第二輪投票
- 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確保最後的當選人得票超過半數
- 除非要補選行政長官,否則選委會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及第三界別的缺額不作替補
- 進一步規範對候選人的捐資
- 不可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 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可在投票站內逗留
- 負責選舉日的警務工作的保安部隊領導人可委派人員進入投票站
- 開始初步點算後抵達投票站的選委會委員,祇得參加可能需要進行的下一輪投票及新一輪投票
- 投票站執委會成員可陪同不能親自或單獨作出投票行為的人士投票
- 把涉及選舉的程序訂明為具緊急性
- 如犯罪的行為人協助收集關鍵性證據以偵破該犯罪,可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
- 提高選舉不法行為的罰則 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重點
- 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選舉資格
- 下調被選資格的年齡限制
- 加強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
- 候任議員未能依法宣誓就職,由同一名單其他候選人依序補上
- 如發生議員出缺的情況,須在出缺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進行補選
- 配合《基本法》及另外兩個選舉法例,修改各選舉組別名稱
- 投票人須簽署同意代表某一法人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
- 間選中某選舉組別只有唯一名單時可自動當選
- 儘早公佈選舉日期方便參選人士
- 由於提早公佈選舉日期,有更充裕的時間作好選舉的準備工作,一些期限因而有所更改
- 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嗣後死亡或喪失投票資格
- 提交組成提名委員會成員名單的期限屆滿後,不得就已提交的名單再作補充或替換
- 未經提起異議,不得提起司法上訴
- 為不按選民登記編號分配投票站作好準備
- 被甄選參與選舉工作的人員強制性履行職務及參加培訓活動
- 投票站內,禁止使用任何電訊設備或具錄音、拍照或錄影功能的設備
- 駐站代表的委派
- 取消向駐站代表提供登記冊副本
- 貫徹環保政策,取消明文規定代寄政綱,但規定管委會須協助以適當方式公開候選名單的政綱
- 禁止共用或互換廣播時間及進行競選活動的地方
- 進一步規範對候選名單的捐資
- 不可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 延長投票站的開放時間至晚上九時
- 必須出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方可投票
- 選民可自行把選票投入票箱
- 取消投票站所在地方禁止有保安部隊在場的規定
- 訂定強制覆核選票的機制
- 如犯罪的行為人協助收集關鍵性證據以偵破該犯罪,可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
- 無法律人格的社團或已解散的提名委員會,其領導人或受託人仍須負責被科處的罰金
- 全面提高選舉不法行為的罰則 有關選民登記的便民措施
最後朱偉幹提醒市民,如想在2009年的選舉中投票,必須在今年年底12月31日前提出登記申請。為方便合資格的居民辦理選民登記,行政暨公職局將會落實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包括:
- 10月15日起,合格電子證書持有人可透過互聯網簽署登記申請書
- 10月15日起,居民可透過互聯網查知自己是否已作選民登記
- 10月15日起,已作選民登記者可透過互聯網申報已更新的資料
- 11月起,流動選民登記站將輪流在全澳25個地點提供服務
- 為一百人以上的集體提供預約服務
- 為老弱病殘提供預約上門登記服務
- 與學校合作為在學的合資格年青人辦理登記 朱偉幹表示,行政暨公職局將盡一切努力讓所有合資格和有意登記的市民都可以順利完成登記手續。如果社團或學校需要預約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服務,可直接與該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聯絡(電話:89871704)。 如市民欲進一步瞭解兩個選舉法的內容及選民登記的手續,可於辦公時間致電諮詢熱線28321321,或瀏覽下列網頁:
-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網站:www.elections.gov.mo - 選民登記的專題網頁:www.re.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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