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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要求雷曼迷你債券分銷機構妥善處理事件


對於代理銷售投資產品,金融管理局從2004年起已經建立了相
關的監管要求,具體包括必須認真瞭解客戶(如財政狀況、投資經驗與目的、風險承擔能力等)、充分介紹有關產品(如名稱、內容、結構、特徵等)及其相關風險、建立及實施相關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如政策、程序、高管監控、控制活動、合規與審計等)、確保銷售人員具備適當資格、經驗與能力等。 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發生後,金融管理局第一時間作出了跟進,並成立了兩個內部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接待查詢、投訴及對投訴個案進行跟進調查。截止10月10日晚7時,本局共收到查詢140個、投訴132宗。全部投訴中,親臨本局的52宗、書面的80宗;完成初步處理的24宗、正核實資料的108宗、展開調查18宗、表證成立的1宗。 除具體跟進查詢與投訴外,金融管理局的跟進工作還包括:要求
分銷機構提供受影響的全面情況,並集中資源妥善、及時處理有關客戶的查詢與投訴;要求分銷機構與協調分銷商及信託人保持緊密聯絡,掌握事件的發展進度,並將最新情況及時知會有關客戶;要求分銷機構就雷曼債券的銷售過程及內部控制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與協調分銷商開會,瞭解事件及其處理方案的進展,要求為澳門分銷機構提供及時的資訊及協助;與香港有關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建立定點聯絡,瞭解事件及其處理方案的進展,請求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安排澳門有關方面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相關會議,並就相關監管事宜進行討論與交流;與分銷機構開會,跟進其查詢、投訴處理情況,聽取其對事件解決方案的意見及關於自查進展的彙報;要求全體銷售投資產品的銀行及證券中介機構就其投資產品的代理銷售進行全面的檢討,全面評估所分銷投資產品的風險水平及有關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成立工作小組,集中人力跟進處理相關的查詢及投訴;開展對有關分銷機構的現場檢查;著手對現行代理銷售投資產品監管要求的檢討,檢討的內容或方向包括代理銷售的政策如是否代理銷售予一般的零售客戶、代理銷售投資產品的方式(主動銷售/被動銷售)、代理銷售投資產品的風險評定與披露方式與方法、代理銷售的宣傳或推廣、代理銷售的激勵機制等。 據跟進瞭解,香港方面正積極研究由分銷機構買回受影響的雷曼迷你債券,將於短期內委託獨立第三方對有關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及以獨立評估後的價值買回,並將未來出售獲得的收益(如有的話)退回相關客戶。對此,澳門的分銷機構已表示將參照香港的作法。 金融管理局現正繼續調查有關投訴及緊密跟進事件的發展,並要求有關分銷機構切實妥善處理這一事件。藉此機會,金融管理局再次聲明,如果分銷機構被證明確有失當之處,金融管理局將根據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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