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預算及開支引起立法會和市民高度關注,審計署基於此項目符合包括重要性及影響性等審計立項原則,於二零零五年底正式立項對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展開「專項審計」工作,並開始了前期研究,進行了資料搜集,以便作出分析和審計。 然而,本署留意到,部份社會人士對有關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亞運組委會)的帳目清算及提交,然後由本署進行的審計時序存在未清晰理解之處。為此,本署特作出說明如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審計署對任何涉及帳目的審計工作都必須先取得有關項目的完整帳目後,始能展開實質審計工作。 根據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有關東亞運組委會章程的修訂公告,指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將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進入清算”及“……最遲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清算及通過分割”。換言之,東亞運組委會現階段正處於公司帳目清算期。按照既定而恰當的程序,審計署必須待其結算完畢並提交所有帳目之後,方可展開帳目方面的專項審計工作。 審計署理解公眾對此專項審計的關注,在東亞運組委會提交所有帳目之前,已按照現有人力資源分配,分階段加緊進行多方面的審計搜證工作,全力盡快完成此專項審計工作,然後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長官呈交有關專項審計工作報告。 本署謹再次指出,每項審計工作必須依據詳盡而細緻的資料、數據以進行審計,方能得出獨立、客觀的審計結果,並提出恰當的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