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兩份書面質詢時表示,長期以來獄方皆按《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為每一符合假釋條件之在囚人展開申請假釋之程序。
他指出,綜合監獄各相關部門之報告書後,獄方會撰寫一份意見書,其主要考慮:在囚人於獄中的行為表現,在獄期間有否違紀或違法的記錄;過往的刑事紀錄,特別是有否曾經服刑及曾獲假釋之記錄;根據在囚人專責社工的報告,評估其於服刑期間之悔改表現;服刑期間,家庭對在囚人的支持;出獄後之工作及生活安排;其觸犯案件之嚴重性及對社會之影響;在特別的情況或個案下,會由社工提交在囚人的人格趨向報告。
將以上的報告書及獄長之意見書送交有權限法院。當法院裁決後,便會發出通知書予在囚人。
黃傳發表示,從2002年至07年,澳門監獄綜合各因素而表示不贊同假釋的個案總數分別為163、174、211、190、177、164。
有關檢討現行的刑事起訴法制度之事宜。「 社會重返委員會 」已將假釋法律及制度列入議事日程,並準備進行討論及廣泛的諮詢。
在過去七年,有關澳門監獄的已判刑在囚人數、申請假釋及獲批准的人數: 截至 每年 12 月 31 日 已判刑之在囚人數 已具備假釋形式前提條件並作出假釋申請之人數 獲法院 批准假釋人數 申請假釋人數及獲法院批准申請之百分比 2001 年 688 294 141 47.95% 2002 年 794 286 108 37.76% 2003 年 787 336 164 48.80% 2004 年 766 351 139 39.60% 2005 年 704 366 155 42.34% 2006 年 665 358 179 50.00% 2007 年 604 373 193 51.74% 另外,黃傳發表示,「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為方便市民追查所提交文件的跟進情況,已設有收件機制,市民在交件後,會收到印有追蹤條碼之回條。故此,對於書面質詢中所提及之簽收文件時發生的投訴個案,獄方十分重視,希望有關市民能與監獄聯繫,提供詳盡的資料,以便展開內部調查及作出進一步的改善工作,亦不排除會追究有關紀律責任。
他又表示,為著執行法律的規定,維持監獄的安全及秩序,獄方於監獄範圍皆安裝了錄影設備,以便監察工作之進行,以及當出現爭訟時,可作為證據之用。此外,為讓市民知悉上述的錄影情況,獄方於監獄範圍,均有作出明確的標示。有關會見室措施會引起市民的疑慮及誤會,獄方考慮暫停使用有關會見室。
黃傳發指出,獄方按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在囚人與其律師之對話不被看管人員聽到,特以一吋厚的強化玻璃建成會見室。此強化玻璃具有一定的隔音效果,除非於室內大聲高呼,否則一般之對話,在會見室外駐守的獄警人員均不會聽到。此外,會見室外的走廊寬1.2米,獄方認為此為一合理的走廊寬度,而根據保安要求,要保證在突發情況下,作出準確及時的控制,以及對律師們的保護,必須安排獄警人員在外執行職務。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68/III/2008、507/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