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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諮會對法律草案提出八項意見 專責小組將舉行聯合會議續討論


經過八個月來逾四十次小組會議,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三個專責工作小組完成了對《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討論工作,並於今日(九月二十五日)舉行的二零零八年第二次平常會議上提交了意見報告,從八個層面對法律草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供政府在修訂時作參考。《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預計將在今年年底進入立法程序。 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於去年十二月向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提交了《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委員會三個專責工作小組由今年一月至八月間,對法律草案每一條文展開深入而細緻的討論,鑑於有部份問題仍未取得共識,三個專責工作小組於稍後將舉行聯合小組會議,作專題探討。另一方面,《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社區諮詢工作也於今年八月展開,透過「點對點.面對面.年青人說舊區重整」等諮詢活動,聽取不同階層的意見,以利政府進一步完善法律草案。 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主要包括下列八個方面: (一).建議對草案中某些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作出清晰界定,如「修葺」、「修繕」、「修復」、「公共利益」、「公益」等,並建議簡化部分條文的表述方式,使之淺白易懂,便於公眾理解。 (二)有關啟動重建機制,主要包括:1.計算啟動重建業權比例的方案,若屬單棟建築物,建議以每一獨立單位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所佔相對值百分比作為計算啟動重建業權比例的基準,並且以公布重建規劃當日作計算時點,僭建物不予計算;若是涉及多塊地段的重建,三個專責工作小組對地段面積及上蓋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計算有不同的意見。2.有關啟動重建的業權比例,三個專責工作小組贊同重整區外的啟動業權比例設定為90%;重整區內由私人實體推動的,啟動的業權比例設定為80%或85%;有小組提出重整區內由政府推動的,啟動的業權比例設定為70%。3.有關同意執行重整聲明書,建議聲明書對後續業主具約束力,建議簽署聲明書的業主達一定比例後,該次簽署才視作有效,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啟動重建的比例(按總數計算)。 (三)有關補償、安置機制,主要包括:1.最低補償標準,建議由行政法規分別規範重整區內每一獨立重建項目的最低補償價格;若屬重整區外的,建議要求發展商公開收購價格,而且以不低於該價值收購餘下業主所持的物業單位。
2.有關「價值單位」,建議設兩條「價值單位」計算方程式,分別適用於商舖和住宅。3.有關「買賣破租賃」,認同「買賣破租賃」可解決小業主和租客的關係,同意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確認租戶身份,及以剩餘租約計算對受影響租戶的補償。 (四)有關評估委員會制度。建議評估委員會的角色是起監督和平衡作用,應具認受性和注意利益衝突,由委員會委托專業測計師進行計價,設立回應機制以處理業主不服估價的爭議。 (五)有關仲裁機制,主要包括:1.有關仲裁制度,建議加強宣傳和向小業主提供司法援助,為免拖延重建速度,建議對仲裁制度設定期限;2.有關仲裁委員會,需要確保仲裁委員會的權威性、中立性、公平性和獨立性,建議由五至七名仲裁員組成,也有委員提出其中一位仲裁員應由司法官出任。 (六)有關對推動重建實體的監管,主要包括:1.重建合同,建議把收購條件在合同內列明,加入對不可抗力和新建樓宇單位公開發售時間的規範。2.同意申請重建的實體不應拖欠稅務,建議允許由自然人申請重建,而重建工程則由這些自然人組成的公司或委托別的公司執行。 (七).有關補助及稅務優惠措施。認同以稅務優惠作鼓勵手段,建議稅務優惠應面向全部受影響的業主,適用於「價值單位」的原持有人及其繼承人,稅務優惠應是一次性和短期性,並且設立限額、限期及按個案處理。 (八).有關特別登記制度。有委員擔心特別登記制度會對現行的物業登記制度造成衝擊,建議修改現行物業登記制度以配合舊區重整,有關的登記制度亦應設立一定的收費準則,避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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